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陕京四线工程临时占用昌平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复建项目(小汤山)(二次)竞争性磋商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陕京四线工程临时占用昌平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复建项目(小汤山)(二次)竞争性磋商 2019年04月08日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陕京四线工程临时占用昌平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复建项目(小汤山)(二次)品目工程/构筑物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采购单位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昌平区公告时间2019年04月08日 18:44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4月09日 09:00至2019年04月15日 16:00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平区东环路15号安福苑底商工程管理公司(昌平京城博爱医院向北300米路西)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4月23日 09:00至2019年04月23日 09:0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中国石化会议中心-会议楼-40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4月23日 09:30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中国石化会议中心-会议楼-40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工项目联系电话010-58547952采购单位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工 010-58547952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5层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驰 010-58547952
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陕京四线工程临时占用昌平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复建项目(小汤山)(二次)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陕京四线工程临时占用昌平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复建项目(小汤山)(二次) 项目编号:JM-0000427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项目联系电话:010-5854795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工 010-5854795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驰 010-58547952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5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其它补充事宜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详见其它补充事宜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8.598261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4月23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4月09日 09:00 至 2019年04月15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平区东环路15号安福苑底商工程管理公司(昌平京城博爱医院向北300米路西)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领取 磋商文件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4月23日 09:00 至 2019年04月23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中国石化会议中心-会议楼-406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4月23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中国石化会议中心-会议楼-406
四、其它补充事宜: 陕京四线工程临时占用昌平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复建项目(小汤山)(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招标项目陕京四线工程临时占用昌平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复建项目(小汤山)(二次)(项目名称)已由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JM-00004275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拨款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陕京四线工程临时占用昌平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复建项目(小汤山)(二次) 1.2招标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 1.3工程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 1.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5投资额: 108.598261 万元 1.6招标规模:本项目建设面积18亩。 1.7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1.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9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1.10标段划分(如果有): / 1.11是否面向中小型企业: 是 1.12质量要求:合格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且具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处于正常开业状态; 2.2投标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经营许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外埠企业须在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库完成入库; 2.3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园林绿化相关专业职称,且必须是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库中登记的项目负责人入库人员;并未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其他职务; 2.4具有近三年(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承担过至少一个类似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业绩 2.5具有近一年(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近三个月内银行资信证明; 2.6近三年(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2.7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2.8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9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报名 3.1 报名时间: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15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北京时间); 3.2报名地点:昌平区东环路15号安福苑底商工程管理公司(昌平京城博爱医院向北300米路西); 3.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4报名时携带资料: 3.4.1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4.2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库入库截图证明、职称证及近期的社保证明(需包含2018年10-12月) 3.4.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4.4近三年(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承担过至少一个类似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单) 3.4.5外埠企业须在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库完成入库的截图证明; (以上资料均须项目负责人本人(即项目负责人为被授权人)携带以上资料原件现场核验,同时递交与原件一致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套备案,其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案)。 4、磋商文件的获取 4.1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15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北京时间); 4.2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取 4.3磋商文件获取地点:昌平区东环路15号安福苑底商工程管理公司(昌平京城博爱医院向北300米路西); 4.4磋商文件发售:磋商文件售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元整(RMB¥200元整),售后不退 5、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4月23日9时30分 5.2 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5.3 递交地点:中国石化会议中心-会议楼-406 5.4开标时间:2019年4月23日9时30分 5.5开标地点:中国石化会议中心-会议楼-406 6、发布磋商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 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 联 系 人:李工 联系电话: 010-58547952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5层 邮 编:100070 联 系 人:张驰 联系电话:010-58547952 8、备注 8.1、只有通过按要求完成报名的投标单位,才能参加本次投标; 8.2、本次竞争性磋商详细内容最终以磋商文件要求为准; 8.3、本次竞争性磋商对未中标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 8.4、本磋商公告为5个工作日 8.5、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财库[2004]185号、国办发[2007]51号)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财库[2006]90号)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政策(财库[2007]119号、财库[2008]248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财库[2011]181号) 5.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财库[2011]124号) 6.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财库[2014]68号) 7.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财库[2017]141号)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项目联系电话:010-58547952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财库[2004]185号、国办发[2007]51号)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财库[2006]90号)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政策(财库[2007]119号、财库[2008]248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财库[2011]181号) 5.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财库[2011]124号) 6.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财库[2014]68号) 7.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财库[2017]1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