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招标> 四川凉山西昌市安宁镇“百镇建设行动”道路建设工程
信息编号: 3105974
招标类型: 工程招标
地 区: 四川
工程名称:

四川凉山西昌市安宁镇“百镇建设行动”道路建设工程

投资规模: 万元
工程简介:

四川西昌市安宁镇“百镇建设行动”道路建设工程 2019-08-08 17:06:18   所属区域:  --西昌 招标业主/代理:  西昌市安宁镇人民政府/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 加入时间:  2019.8.8 截止时间:  

摘要:本公告受西昌市安宁镇人民政府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9-08-08,公告主要内容为:四川凉山西昌市安宁镇“百镇建设行动”道路建设工程,所属区域:四川-凉山-西昌,所属行业分类:道路,招标代理: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业主:西昌市安宁镇人民政府,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西昌市安宁镇 百镇建设行动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西昌市安宁镇 百镇建设行动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已由西昌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西发改经信【2019】16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西昌市政府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西昌市安宁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西昌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西发改经信【2019】165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HG20190624010)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西昌市安宁镇

2.2 建设规模:横一路西段长698.2米,宽16米;横二路西段长292.4米,宽16米;安宁大道西延线长175.84米,宽26米。

2.3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所示全部内容

2.4 标段划分:1个标段

2.5 计划工期:300日历天

2.6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 其 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近 3(0-5)年已完成不少于 1(0-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08月12日(北京时间,下同)至2019年08月16日 23 时 59 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文件获取手续费0元

4.3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09月16日 09时30分,地点为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昌市马水河街5号)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西昌市安宁镇人民政府

地址: 西昌市安宁镇桃园西路5号

邮编: 615000

联系人: 沙先生

电话: 0834-3442826

传真: 0834-3442826

电子邮件:/

网址: /

开户银行:/

账号: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1栋20楼2001 2006号

邮编: 610041

联系人: 吴女士、林先生

电话: 028-85958888

传真: 028-85265252

电子邮件: /

网址: /

开户银行: /

帐号: /

2019年08月02日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为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 章 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

(6)1.2、3.2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 单项选择 的要求,下同。

1.2选择自行招标的, 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一句删除。

3.2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句删除。

没有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除,下同。

(7)《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文件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出售招标文件定为五日,从2008年12月2日就应当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08年12月2日、2008年12月3日、2008年12月4日、2008年12月5日、2008年12月6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是指日历天,并不是指工作日,下同。


报名期限: 2019-8-1220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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