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编号: | 463825 |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 地 区: | 江苏 |
| 工程名称: |
江苏宿迁市软件园邻里中心景观绿化工程招标公告 |
| 工程简介: |
宿迁市知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宿迁市软件园邻里中心景观绿化工程已经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于自筹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工程地点: 宿迁市软件园水杉大道一号 1.2工程规模: 工程总造价约150万元 1.3工 期: 60日历天 1.4质量要求: 合格 1.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为: (1)绿化工程部分:按月支付合格工程量价款的30%,绿化工程完工后根据验收情况支付至合格工程量总价的30%,管养一年后支付至合格工程量总价的60%,管养两年后支付至合格工程量总价的90%,管养三年到期根据最终验收情况按审计结果支付余款。 (2)景观工程部分: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付合同价的70%;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80%;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价的满一年付至审计价的90%,审计满三年付清余款; 1.6本工程设定投标最低控制价,低于此控制价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最低控制价设定方式如下: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93%作为投标最低控制价(投标最低控制价经一次计算确定后不得调整),低于投标最低控制价的视同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 1.7本次招标工程共分 一个标段。 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景观 、苗木采购、栽植、管养等;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 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具体评标细则请从附件中下载。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4.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具备园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4.3其他条件: 4.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企业; 4.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3.4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4.3.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本单位2011年7月 至2011年9月 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证明以投标人当地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 4.3.6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7企业必须取得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证(具体申报条件和办法请登录www.sqzbtb.com网“通知公告”栏目查询,联系人:王模,联系电话:0527-84338707); 4.3.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报名要求 5.1本工程只接受网上报名,请申请人2011年10月21日14时00分至2011年10月28日11时30分前登陆宿迁市招标投标网站(http://www.sqzbtb.com)进行网上报名,逾时不再办理; 5.2网上报名加密锁办理:申请人网上报名未领取加密锁的,请与宿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规处王模联系,咨询电话:0527-84338707; 6.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及费用 6.1领取招标文件、光盘等资料时间:另行通知; 6.2招标文件、光盘等资料领取地点:宿迁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宿迁市太湖路181号市人防大厦裙楼一楼)购取招标文件、光盘等资料。 6.3招标文件工本费用为:人民币400元整,售后不退。 6.4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外,将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并计入不良行为。公告期间,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7.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7.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7.2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宿迁市知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宿迁市软件园水杉大道一号 地址:宿迁市府苑小区商住楼A座三楼 联系人:郑伟 联系人:马艳 电话:13812317215 电话: 0527-84355587 传真: 传真:0527-84355587 邮编: 223800 邮编: 223800 E-mail:zhengwei_2003@126.com E-mail:sqjw668@163.com |
| 报名期限: | 2011/10/21至 201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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