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583972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地 区: | 江苏 |
工程名称: |
江苏南京市明城墙内侧江宁路至张家衙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招标公告(重新招标) |
工程简介: |
标段编号: BNJ111362-02SG 南京城南历史街区保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明城墙内侧江宁路至张家衙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已经立项部门批准建设(立项批文号:宁建综字【2009】456号)。工程所需资金来源[国有政府性资金:11700.00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11700.00万元;],现已落实。本工程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一、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本工程采用网上招投标。 二、本招标工程概况: 1、标段名称:施工 2、工程地点:东起江宁路,西至张家衙,南起明城墙,西侧东段至铁合金厂及勤俭木器厂围墙 3、工程类型:较大工程 4、建设内容:施工类; 5、结构类型:其他 6、工期要求:90日历天 7、工程合同估算价:2000.00万元 8、招标内容:其他工程; 9、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道路(城市支路,道路宽约5米)、排水、景观、绿化、路灯及附属管理用房等 10、工程规模: 三、投标报名资格条件: 1、申请人资质等级及范围: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含)以上。 2.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 注册建造师证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 3、投标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名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方法: 投标申请人可登录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com.cn)报名。 本公告发布之日即网上投标报名的时间:自2012年1月6日至 2012年1月12日止,上午09:00分至11:00分;下午14:00分至17:00分。 投标申请人可采用网上下载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网上发布的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与书面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上发布的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与书面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必须完全一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五、资格审查办法: 1、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方法按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及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2、本工程按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中规定的必选条件加可选条件作为资审合格的必要合格条件。 其中必选条件为: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真或者弄虚作假; (6)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许可证; (7)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可选条件为: (1)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以上所指企业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2008年1月1日(指合同签订时间)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时间、造价以合同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否则视为未提供。) 3、确定潜在投标人方法: (1)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9家时,招标人将逐级减少或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资格预审(前次报名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将逐一通知其重新报名并发放新的资格预审文件),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若全部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不足9家,招标人将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2)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大于9家,招标人将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六、评标细则: 一、投标报价(70分) 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得满分70分;其他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0.5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按插入法插入,小数点后保留二位4舍5入。 二、施工组织设计(30分)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全面,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详细:(优: 4分; 良: 3.2分; 一般: 2.4分; 差: 1.6分; 无: 0分; ) (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优: 4分; 良: 3.2分; 一般: 2.4分; 差: 1.6分; 无: 0分; ) (3)各分部分项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优: 4分; 良: 3.2分; 一般: 2.4分; 差: 1.6分; 无: 0分; ) (4)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施:(优: 4分; 良: 3.2分; 一般: 2.4分; 差: 1.6分; 无: 0分; ) (5)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优: 3分; 良: 2.4分; 一般: 1.8分; 差: 1.2分; 无: 0分; ) (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优: 3分; 良: 2.4分; 一般: 1.8分; 差: 1.2分; 无: 0分; ) (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置布置:(优: 3分; 良: 2.4分; 一般: 1.8分; 差: 1.2分; 无: 0分; ) (8)各工种、各专业之间协调管理措施:(优: 3分; 良: 2.4分; 一般: 1.8分; 差: 1.2分; 无: 0分; ) (9)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2分 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在评标时需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等候,并随身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建造师证书原件备查。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和评委见面。 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分两部分进行,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首先是项目负责人系统陈述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想法及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分值为1分。评委根据其陈述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为优、良、中、差,分别对应的得分为1、0.8、0.6、0.4分。 其次是项目负责人针对评委会讨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现场平面布置,人员、机械配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期控制及特殊工程工艺、工法等问题进行回答。题目一般为2个,每个题目分值0.5分。评委根据其回答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为优、良、中、差,分别对应的得分为0.5、0.4、0.3、0.2分。 说明:1、施工组织设计中内容没有的不得分; 2、各评委打分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取各评委打分的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得分。 七、投标报价评审方法: 使用综合评估法。 八、其他: (1)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必须无在建工程(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无可查在建工程记录);本工程设招标控制价,将于投标截止日前15日书面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2)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上注明的)、授权委托人和建造师须准时到达资格预审现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建造师、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保机构出具的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投标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原件;建造师需同时携带建造师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和建造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达资格预审现场或虽然到场但提供不了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的,招标人将认为其自动放弃资格审查申请;中标后,中标人的建造师证需保存在招标人处至工程竣工验收。 (5)投标申请人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提供拟成立的项目组人员名单情况表,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供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投标申请人为项目组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招标人将认为其自动放弃资格审查申请。中标后,中标人成立的项目组人员不得变更资格审查时所报成员,如有变更必须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6)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中标价的10%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7)本项目执行苏建招【2009】 140号文第十条规定: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 (8)非招标人原因,工期每延误1天,扣中标人合同款10000元。 (9)公证件、扫描件均不视为原件。 (10)施工期间,中标人须协助业主协调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与拆迁、交通、环保、市容相关的各种事宜。 (11)本工程招标结束后,中标人需立即与业主商订施工合同并做好进场准备,并在春节假期结束后进场施工。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二)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 十、本公告发布法定媒体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监管网 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十一、本公告发布日期从 2012/1/6 9:00到 2012/1/12 17:00为止 本公告为第 3 次发布公告 招标人:南京城南历史街区保护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人地址: 代理机构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87号蔬科大厦六楼 招标人邮编: 代理机构邮编:210042 招标人传真: 代理机构传真:025-85405907 招标人联系人: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芳 招标人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5-85409180 招标人电子邮箱: 代理机构电子邮箱:liuyivic@126.com |
报名期限: | 2012/1/6至 201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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