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审、检测机构:
根据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质[2005]130号)和《关于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05]95号)的要求,建设部于11月1日至5日到我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
一、检查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4]170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等文件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查处的情况;建筑节能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重点检查在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桥梁工程的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
(四)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五)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三、检查依据
国家工程质量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具体参见《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表》(附后)。
四、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到达受检地方后,由组长向受检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的检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地方工程质量总体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主要是本地方的工程质量总体情况,包括《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表》表1中所列检查内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确定受检工程:4个房建工程、1个市政桥梁工程。
(四)检查受检工程。
(五)检查结束,向受检地方通报检查情况。
五、检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审、检测机构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二)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情况表》的内容和要求,对项目组织质量安全自查,同时应针对上次自查和市局、省厅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三)各单位对查出的有关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有关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应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及时整改或发出通知督促整改,保证在10月底前整改落实到位。
(四)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各县(市)、区建设局应组织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对查出的有关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有关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应立即发出通知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保证在10月底前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应按照《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表》表1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逐项落实。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各建设局应依法查处,并予以通报。
(六)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审、检测机构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并保证人员到位。
(七)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准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同时准备检查记录表。
(八)各县(市)、区建设局应于10月25日前向我局上报在建项目一览表及在建深基坑、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
联系电话:87598415(办)联系人:艾零件
福州市建设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