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宁乡县炭河古城文化旅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炭河里遗址公园外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第十二标段(崔坪河水坝、河道堤岸整治)施工进行公开招标,于2016年3月31日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现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作出如下补充:
一、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经宁乡县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为人民币贰佰叁拾伍万贰仟柒佰玖拾伍元捌角捌分(¥:2352795.88元),招标控制价及其相关资料在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的内容“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履约担保(预交)的金额(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担保(预交)一并递交,金额(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变更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履约担保(预交)的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担保(预交)一并递交,金额(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三、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担保(预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16年4月2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四、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10.8条“开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需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否则其投标无效”变更为“开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需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和其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否则其投标无效”。
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类似项目为投标人近5年内(指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必须成功完成过1个中标金额达到3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施工业绩”变更为“类似项目为投标人近5年内(指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必须成功完成过1个中标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施工业绩”。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宁乡县炭河古城文化旅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