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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编号:庵1619)2016年度庵东镇零星维修工程(市政道路)补充文件(一)
来源:  日期: 2016年5月10日

各投标申请人:
1、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因此2016年度庵东镇零星维修工程(市政道路)必须缴纳“增值税”。该项目的下浮区间不作调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营改增”的情况,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
2、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2.2(4)款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相应规定中值计取(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不计取)。”
3、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2.2(5)款改为:“规费(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计取,民工工伤保险费按《关于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计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4〕540号)文件规定计取,税金按11.1%计取。”
4、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2.2(6)款改为:“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及工程定位复测费根据《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相关规定的中值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提前竣工增加费及特殊地区增加费不计取。”
5、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2.2(8)款增加内容:“材料价格同时按《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调整执行。”
6、第二章第3.2.2款增加第(9)款:“(9)营改增后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建建发[2016]114号)、(浙建站定[2016]23号)、(浙建站信[2016]25号)及其他最新文件等执行。”
7、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33.1款也按上述条款调整。
8、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作变更,给各投标人带来不便之处,尽请谅解!


招标人: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庵东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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