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有关情况补充如下:
1、由于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价格要素信息价及相关计价依据尚未发布,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根据“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编制,税金按营业税计入。
2、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涉及的相关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的调整不影响本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如施工合同中涉及的有关计价依据、取费标准、变更估价及价格调整等计价条款与“营改增”后调整的相关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不一致的,合同双方按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税金按营业税计算。
3、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实施“营改增”后的风险因素及自身财务管理能力,合理报价,实际税收与原营业税计算差额部分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自行承担。
4、在工程款支付前,投标人应按“营改增”规定办理预缴税款。
5、原招标文件与补充文件(一)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文件(一)为准。
6、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作变更,给各投标人带来不便之处,尽请谅解!
招标人: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庵东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日期: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