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监理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验工作的通知》(辽建[2005]303号)要求,依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决定开展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凡20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参加资质审验。
二、审验内容
重点审验监理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情况,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指建设市场监管机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等部门)2004年以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审验结论
资质审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且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审验结论为合格;
2、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且企业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审验结论为基本合格;
3、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或企业在过去一年内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验结论为不合格;
4、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四、申报材料方式和时限
1、申报材料
监理企业申报材料以电子数据为主。参加审验的工程监理企业须如实将本企业资质已发生变化的情况重新录入“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全部原件。填写《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登记表》(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验登记表》(附件2)和《工程监理企业统计表》(附件3),并报送软盘(表格均用Excel制作)。
2、申报方式和时限
各监理企业须于2005年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建委(19楼)市场管理处,市建委作出初审结论后,上报省建设厅,企业同时须将电子数据网上上传,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