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管理,完善保险制度,根据《建筑法》、《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1号)及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保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除活动的,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关于保险代理
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天津市瑞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现代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代理机构。具体分工如下:
1.天津市瑞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市管建设工程项目代理工作;
2.天津市现代建筑工程咨询服务公司负责区、县管建设工程项目保险代理工作。
三、关于代理保险投保手续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办理。由市、区两级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1,凡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到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楼意外伤害保险窗口办理投保手续;(地址: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
2.凡区、县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大厅办理投保手续。
四、加强领导、完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制度,各相关单位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1.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施工单位投保情况,纳入安全监督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审查内容,凡未办理投保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保险承保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服务和保险理赔工作实施监督,凡发现保险服务质量差、理赔刁难的,要给予严肃指正和批评,必要时可以呈送市建委给予查处;
3.保险承保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加强服务工作,组成联合服务组,深入投保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宣传和服务,理赔款项要迅速到位;
4.保险承保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应加强保险费收缴和理赔工作的管理。每季度末应将保险费收缴和理赔费用数额清单呈报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进行核查;
5。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增强守法意识、认真执行、按时投侏,如发生意外伤害时要及时理赔清算,并对保险承保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确保我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