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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网 日期: 2005年12月16日


各市(县)、区建设局:

    现将《无锡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返馈。 

     


    无锡市建设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使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本办法实行工程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第四条工程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工程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条工程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银行保函方式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其在一定期限及限定金额范围内一旦发生申请人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形,受益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承担相应付款责任的书面担保。

    第七条工程担保采用保函方式的,担保人应当是我国境内注册的银行及分支机构。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标担保 


    第九条投标担保是投标人在投标前向招标人提供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加投标活动,并在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保证。

    第十条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方式,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一条投标担保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招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递交了符合要求的履约担保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

    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失败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原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第三章发包人支付担保 


    第十四条发包人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发包人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义务所做的一种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递交发包人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应双方同时递交。

    第十六条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的金额相等。

    合同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发包人支付担保应当为一次性全额担保。

    合同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发包人支付担保可以实行分阶段担保,在一个担保阶段完成支付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应当递交下一阶段的发包人支付担保。除最后一个担保阶段外,每个阶段担保的合同金额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有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政府财政资金部分可不需另行提供保证担保,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财政资金证明应包括财政投资额、拨付方式和拨付时间等。

    政府财政资金以外部分按与政府财政资金投资比例,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不超过发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30日。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之内解除发包人的支付担保。

    第二十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应得的工程款时,承包人可要求担保人在保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总额超过业主支付担保的额度时,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或终止承包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按照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退还其履约保函,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暂停工程施工或终止承包合同前,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在承包人就其支付担保索赔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30天内,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支付担保。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发包人重新提交的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四章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二十三条履约担保是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合同(招标文件)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担保,保证其按照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

    合同约定须包括有关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工支付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额度需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5%--10%,具体额度由发包人确定。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15%。其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工程,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承包合同总价15%--20%。具体额度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若中标价与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的差额高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发包人也可以用该差额作为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

    第二十六条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不超过承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第二十七条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满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延误的,履约担保也应该相应延期。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延期的,延长履约担保期限所需的投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并在重新递交履约担保的同期进行结算。

    重新递交履约担保的时间不得晚于原履约担保有效期满28天。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在担保合同范围内向发包人赔偿。

    第三十条承包人应当在担保人赔付发包人后28天内,向发包人重新递交与赔付金额相等的履约担保。

    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重新提交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三十一条因承包人违约带来的违约责任超过担保余额的,发包人在获得担保赔付外,不足部分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使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承发包设定保证担保的,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验银行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约担保保函等资金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对对方索赔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同一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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