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且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人。
本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即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现行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工程项目。
本办法评标程序分为评标前的准备、资格后审、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依序开展评审工作,具体如下:
一、评标前的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了解工程概况,并熟悉招标文件中的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关数据。
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包括:
(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宜昌的投标人还应具备市建筑业协会出具的备案手续;
(三)投标人现有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四)具有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
(五)近几年来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类似工程是指工程类型、结构、规模、复杂程度和所采用的施工技术及方法等方面相类似的工程);
(六)拟派项目经理资格满足招标工程项目要求;
(七)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并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后审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已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三、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具体包括:
(一)符合性评审
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5、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明显不符合技术规程、技术标准要求,经多数评委判定为不可行的;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报价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8、联合体投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限价的;
10、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数量和计量单位进行改动且对计价产生影响的;
11、投标报价中出现任何费率为负或负报价的;
12、投标报价中规费、税金未按省、市规定项目及其标准计取的;
13、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购置费或甲供材料单价、预留金未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金额报价的;
1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三)投标报价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校核,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错误修正原则对错误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
四、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及其构成不参与详细评审中的数据分析和采集。
投标报价详细评审分为定性评审法和定量评审法,具体采用何种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定性评审法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项目为评审对象,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逐一对其报价构成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直至评审出三家合理的投标报价为止。建设周期较短且不可预见因素较少的工程项目宜采用定性评审法。具体评审方法如下:
1、评审参照的主要依据:
(1)工程招标限价、有效投标人平均报价;
(2)湖北省现行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主要人、材、机市场参考价格;
(4)已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定额。
2、评审方法
(1)分项报价合理性判定。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所有分项报价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合理或不合理的判定。其评审内容包括:
①一致性。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报价构成,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一致。
②完整性。分项报价是否存在漏报、清单子目和措施项目报价是否完整等。
③可行性。分项报价构成中消耗量定额的套用是否合理、各清单子目工程量是否有误。
(2)投标报价合理性判定。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评审情况,汇总不合理分项报价与对应分项报价平均值的差额,对投标报价构成情况进行定性分析,做出合理或不合理的判定。但评标委员会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①各分项不合理报价是否会对招标工程项目质量、工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②各分项报价水平普遍偏低时,是否会导致其总报价有可能低于该投标人完成该工程所需的必要成本支出。
(3)若评标委员会认定最低报价为不合理报价时,则对次低报价构成进行详细评审,依此类推,直到评审出三家合理的投标报价为止。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的认定出现异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3、质询与澄清
(1)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详细的分析、质询和澄清:
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数量明显低于定额消耗量或者其他投标人消耗量的;
②人、材、机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投标人报价的;
③投标人大幅降低费率标准进行投标的;
④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质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