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审了《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在总结我省过去招投标工作经验、与国家招投标法接轨的基础上,在规范招投标行为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性规定。
一、明确了行政监督体制。当前,我省招标投行政监督的基本状况是自己监督自己,行业、地方保护,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比较普遍,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条例》明确了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二、落实了配套办法制定部门。我省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步较早,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各类配套文件还不够完善。对此,《条例》规定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统一了评标专家库。专家库建设是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整个招投标工作质量。当前我省各地、各部门及各招标代理机构都分别设立专家库,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公平竞争。为逐步对现有分散的专家库进行整合,《条例》明确了要建立全省联建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及制定管理办法。
四、规定了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要求。将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的活动集中进场交易,形成统一的有形市场,是近年来我省在规范招投标运作、加强监管等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实践证明,这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降低交易费用,加强综合监管。《条例》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明确,并授权省政府制定统一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规范了招投标行为。《条例》明确了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同时建立全省招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此举将有效遏制不良投标行为。(办综合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