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区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2005年12月29日给本中心的批复,决定在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将全面执行市建委关于招标投标时使用企业信用档案的规定,现将有关具体操作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每一个招标工程在《招标公告》中都要注明“本次招投标执行市建委《关于招标投标中使用企业信用档案》的规定”。
二、执行范围是招标人和非市属的建筑企业、监理企业的投标人。
三、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无效标书或不合格标书的条款:
(一)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中,增设一条无效标书的条款:“凡非市属企业的投标单位没有提供本企业信用档案和保证企业信用档案是真实的承诺书的”;
(二)在“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中,增设一条不合格标书条款:“凡非市属企业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选派人员(造价师、项目经理、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与互联网上所显示该投标人的企业信用档案不一致的”。
四、非市属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参加投标报名的,其选派的项目经理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确定正式投标人时由招标人、交易中心进行验证,如投标人所选派的项目经理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没有在市建委备案的,则属无效报名。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随投标文件报上1份本投标企业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和1份保证所提供的企业信用档案是真实的《承诺书》并包装在技术标书内,不编技术标书的则包装在投标文件中即可。凡投标单位没有提供企业信用档案和承诺书的则视为无效标书。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工程开标情况记录表”上增设相应的一项。
如报名时的项目经理证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时正在年审的,则要出示“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行业工作部盖章确认的证明”,其要素是姓名、等级、专业、证号等(相关企业的项目经理证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年审时,可集中打印阅览表,让受理部门盖章确认),否则视为无效标书。
六、评标中,当发现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建造师、项目经理、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或注册监理工程师与互联网上的企业信用档案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视为不合格标书。
七、园林绿化工程暂不执行广州市建委的《关于招投标时使用企业信用档案》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
八、以上通知从2006年元月16日起执行。
望各有关企业,认真掌握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之日起,对不具备条件者,招标人、交易中心不受理,不作解释。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