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标底和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工程结算编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指在设计、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编审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发生的违法、违规、失职和失误等行为。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以下行为应予记录: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从事业务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存在较大误差:
1.编标调整超过±5%;
2.审核误差超过±3%;
3.清单工程量有漏项或单项误差超过±10%;
4.因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描述、计算规则偏差而造成的误差超过±5%;
(四)在招标文件和结算审核中,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擅自设置计价标准,抬高或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五)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与投标报价或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核业务委托的;
(六)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迎合一方当事人意愿出具咨询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一方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七)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挂靠,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八)转让所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九)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十)由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咨询成果归档资料不全的;
(十二)借用他人资格、证章,以他人名义从事咨询业务的;
(十三)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发生变更事项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四)发生投诉并经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发生以下行为应予记录:
(一)出借资格证书、图章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编审业务;
(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造价编审结果存在较大误差:
1.编标调整超过±5%;
2.审核误差超过±3%;
3.清单工程量有漏项或单项误差超过±10%;
4.因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描述、计算规则偏差而造成的误差超过±5%;
(三)编制的决算误差率超过±10%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五)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六)没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不符合要求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谋取额外利益的;
(八)在招标文件和结算审核中,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擅自设置计价标准,抬高或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九)借用他人资格、证章,以他人名义从事咨询业务的;
(十)发生投诉并经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实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制和公示制。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四条第(一)至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每次扣10分;存在第四条第(九)至第(十三)项所列行为的每次扣5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罚则给予行政处罚。一年内,累计扣分超过15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超过20分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超过30分的依法提请有权机关作出限期整改、暂停营业直至取消资质等处理。
第八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每次扣10分;存在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所列行为的每次扣5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罚则给予行政处罚。一年内,累计扣分超过15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给予通报,超过20分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超过30分的依法提请有权机关作出暂扣资格证书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的处理。
第九条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公示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市区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管理。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公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于每月5日前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上公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保留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