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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递交退回的若干规定
来源: 温岭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日期: 2005年10月14日

    为加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递交、退回管理,维护交易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递交、退回规定

    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凭据。

    2、投标人采用汇入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凭《温岭市招投标交易资格登记证》或《交易员上岗证》到温岭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称简中心)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窗口领取进帐单,并以此作为投标保证金凭据。

    3、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保证金符合性审查后,由中心向投标人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据。

    4、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公示结束后,凭单位的收款收据到中心综合部办理退款。

    5、中标人可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退还投标保证金,也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将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6、投标保证金一律不计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的递交、退回规定

    1、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纳到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心向中标人出具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2、承包人在完成承包内容并经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出退回履约保证金申请。

    3、承包人凭项目验收报告和经发包人同意的退回履约保证金意见书到中心综合部核对应退履约保证金本金及应计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并开具退回履约保证金和应计利息的收款收据,办理退回手续。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退款单位人为原因造成退款无法入账的,先由退款单位向中心综合部说明原因,待原凭证退回后,再按一般退款手续和程序办理。

    2、退款单位因名称变更致使缴款单位和退款单位不一致的,须向中心提供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和原单位法人同意将款项退还给更名后的企业的证明书后,由中心按一般手续退还。

    四、其他

    1、本规定由温岭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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