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公告中第五点“投标申请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第5条“非广州本地企业已在广州市建委办理《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证书》”,此条取消。
二、原资格预审文件P3第一章第四点第(四)项第10条“《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非广州本地企业须提交,广州本地企业无须提交)。原件当场提交收件人核查。”取消。
三、原资格预审文件P17第三章“投标申请人提交核查的原件一览表”第7条“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证书(非广州本地企业提供)”取消。
四、原资格预审文件P19第四章第二点第(二)项第9条“有效的《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证书》”修改为“有效的《外地、省(部)属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穗施工备案证》”。
五、原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的其它内容不变。
广州市荔湾区河涌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