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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采购防贿“攻略”之措
来源:  日期: 2007年11月17日
【编者按】
  县级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腐蚀了一些单位采购人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秩序,其负面效应在有限的县域范围内得到泛化和放大,严重影响了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扭曲了政府形象。
【正文】
【eNet硅谷动力专稿】   县级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腐蚀了一些单位采购人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秩序,其负面效应在有限的县域范围内得到泛化和放大,严重影响了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扭曲了政府形象。县级政府采购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拿出切实的措施。
   一、问题
   1、教育不深入。从实践看,一些相关利益人依法采购的意识淡薄,对违法采购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教育和宣传的内容尚停留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进展情况上,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严重后果以及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警示教育方面还做得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
   2、制度执行不严格。参与各方没有很好地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个别采购人、招标执行机构、供应商和专家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能够很好地执行。比如,采购人违反规定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招标执行机构不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等等。
   3、存在产生商业贿赂的外部环境。县域经济多年已进入买方市场,且整体购买力差。市场竞争激烈,个别供应商有参与商业贿赂的“先天环境”。少数政府公务员也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以及所拥有的私人信息,涉嫌违规,而无论从采购人还是供应商,相关的个人信用尚未建立。
   4、采购不严谨。县级采购机构历史不长,专业采购队伍不足,许多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缺少应有了解,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缺乏执行力。如就一个招标项目而言,先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批复,采购计划上报与下达,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的过程,然后历经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万一废了标,还要组织竞争性谈判,之后又有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项目,验收付款等环节,这样环环相扣,严谨的程序本身就具有较强的防贿功能。可县级采购管理部门在实际运作中,受认知、业务素质、外在因素等影响,没有严格地按照既定的程序组织采购,从而导致某些环节“脱链”而产生商业贿赂。
   5、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约束力不强。县级政府采购预算起步时间不长,采购预算亟待规范。公用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财政部门很难把握采购单位具体的政府采购资金额度。预算编制粗糙给部门和单位有机可乘,导致频繁追加预算,重复采购和超标采购。同时差额拨款单位按排的采购项目,多由自有经费采购,采购管理部门对这部分采购资金管理鞭长莫及,政府采购自有资金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缺乏统一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
   二、对策
   1、夯实相关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继续加大对《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工作,提高单位和个人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各单位对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完善政府采购网的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程,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充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同时建立起评审专家档案,加强对专家的考核,对发现违法违规的专家实行污点记录、一票否决。
   2、完善具体操作规程。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审批环节。审批要建立相应的论证、听证程序,严禁违反程序审批。二是委托环节。严禁采购人直接委托市场中介代理,确实需要委托市场中介代理的,委托过程也要集中统一办理并按规程进行,杜绝权力进入市场。三是采购环节。物品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制作不同的制度规范时,不仅要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参与制定,还应该引入外部力量参与,如采购文件公示和听证等。四是目录执行环节。每年要颁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如果不按照目录采购,就是违规,采购目录根据情况变化每年更新并公示。五是标书制订环节。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在标书的制订过程中没有倾向性意见。六是专家抽取环节。专家的抽取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指定专家。通过对政府采购过程环节的控制,达到预防或治理商业贿赂的目的。
   3、提高法制化的程度。联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采购执法检查,做到财政、监察、审计三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对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开。强化监督执法,维护政府采购权威。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活动履行全方位跟踪监督,从预算编制与执行、计划上报和下达、采购项目的实施到采购程序和结果的公开道道环节把关,跟踪管理,不留“盲区”和“空档”,有效规范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供应商三方的行为。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大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成本,将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将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
   4、尽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在县级政府采购领域中,最主要的经济关系是政府采购主体(包括作为集中采购主体的政府采购中心和作为分散采购主体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政府采购主体基本都是政府机关或非政府公共机构,相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它们的信用程度相对较高。因此建立政府政府信用体系的重点是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体系。要建立和完善一套规范的供应商信用考评机制。对于已经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主管部门要根据各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标过程中的表现和履约记录,对每个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并评分。对于那些经常参加一些履约周期短、项目重复发生概率高的项目的供应商,如通用办公设备供应商,可以采取定期考核的方式,每半年或每年考核一次;对于那些偶尔参加一些履约周期长、项目重复发生概率小的项目的供应商,如大型设备供应商、工程承包商等,可以采取按项目考核的方式,每参加一个项目考核一次。对于那些虽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登记,但没有实际参加政府项目投标或履约记录的供应商,主管部门不予考核。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分与其所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挂钩。
   5、把好资金结算关,抓住采购治贿的“牛鼻子”。采购资金结算是采购资金运行的最终环节,是政府采购“阳光操作”的真实体现。监管部门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强化资金源头控制,做到“三严”。一是严把手续关。保证采购单位报送的申请支付采购资金的相关文件齐全,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副本、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发票、中标成交供应商银行账号以及付款申请书等“一个都不能少”。二是严把金额关。保证支付金额与政府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价款一致。三是严把资金用途。审核合格后,将政府采购资金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成交供应商,保证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减少资金流转的中间环节,从源头上把住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关口,杜绝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地展示政府采购的“阳光”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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