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建设项目室外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和环境质量,近日,常州市出台了《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室外景观环境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对市区规划新建的住宅用地和商业文教等公用服务设施用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室外景观环境建设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规划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建设项目室外景观环境必须体现高水平的设计要求,在满足建筑环境基本功能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城市景观和市民活动、休闲等因素,其风格必须与城市空间、建筑风貌、人文历史等和谐统一。居住区绿化布局必须以绿化为主,植物种植应注意乔木、灌木、草皮、花卉的合理搭配,以乔木为主。积极推广屋顶、阳台及墙体等立体、垂直绿化。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绿地优先考虑临时城市道路布置,与城市公共空间有机融为一体。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水景设计应考虑雨水或中水回收利用技术,以节约利用水资源。雕塑、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同时,原则上应同时报道室外景观环境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景观环境方面的专家与规划、建筑方案一并评审,对出入口、临街场地铺装、中心绿地、水景、雕塑、小品等景观节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