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1、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备市政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或者综合监理资质。
2、总监理工程师要求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专业)。
二、报名时请携带资料: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拟派监理工程师在本单位注册证书、经办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以上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说明: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⑴投标申请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⑵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⑶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已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⑷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⑸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⑹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条件
(1)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连建监[2005]397号文”及“市建设局55号会议纪要”精神。
各投标人在开标时应出具投标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投标人自行查询)出具的近两年来有无行贿记录的证明。
(2)本工程执行连建质[2007]573号文投标人不得使用被限制聘任或委任的总监进行投标。A、若投标企业属本市资质管理的,其不良行为或在建工程项目的情况由招标人负责查询;B、若投标企业非本市资质管理的,其不良行为或在建工程项目情况由投标人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询并出具证明。外市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中必须附上投标人所属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该投标人所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工程及不良行为的证明,原件放入资格预审申请书正本内,副本内放复印件。
(3)根据连建质[2007]551号文规定,外省市企业要审查监理企业的《核验通知书》,没有进行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不予审查通过。
五、评标细则及评委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监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评标、定标办法:在监理大纲、人员素质及监理业绩、检测设备均满足本工程要求后,按得分最高中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推荐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定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推荐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交履约保函、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将按照排名顺序依次另行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