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581882 | ||||||||||||||||||||||||||||||||||||||||||||||||||||||||||||||||||||||||||||
招标类型: | 监理招标 | ||||||||||||||||||||||||||||||||||||||||||||||||||||||||||||||||||||||||||||
地 区: | 江苏 | ||||||||||||||||||||||||||||||||||||||||||||||||||||||||||||||||||||||||||||
工程名称: |
江苏南京市高新区生物医药谷研发区区间道路项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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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介: |
一、 南京高新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项目高新区生物医药谷研发区区间道路项目工程已经立项部门批准建设(立项批文号:宁高管建字【2012】65号)。工程所需资金来源[国有政府性资金:3000.00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0.00万元;其他政府性资金3000.00万元;],现已落实。本工程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二、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三、本招标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高新区生物医药谷研发区区间道路项目工程监理 (2)工程地点:高新区生物医药谷研发区 (3)工程类型: 一般工程 (4)建设内容:市政公用工程 (5)结构类型: 其他 (6)建设规模:道路总长2.4Km,宽16m (7)工期要求:120日历天 (8)合同估算价:约 56.72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约2700万元) (9)招标内容: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四、报名资格条件: (1)申请人资质等级及范围: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总监资质类别和等级:省级及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依据苏建函【2011】887号《关于公布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文件规定,申请人必须为文件中公示的“承担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中的单位。 五、投标报名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方法: 投标申请人可登录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njcein.com.cn)报名。 本公告发布之日即网上投标报名的时间:即 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 3月21日。 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必须完全一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六、资格审查方法: 1、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方法参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及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2、本工程监理招标将参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中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 其中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为: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总监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7)总监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8)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七、确定潜在投标人方法: 招标人将邀请全部的投标报名人参加投标。 八、其它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做到的事项: 1、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总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与总监资质证书原件参加开标会,开标时招标人当场核验上述原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3、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授权代理人还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开标时招标人当场核验上述原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①、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②、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 5、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分细则为: 评分细则
九、本公告发布法定媒体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监管网 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十、本公告发布日期从 2013/3/15 9:00到 2013/3/21 17:00为止 本公告为第 1 次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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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3/3/15至 2013/3/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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