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655275 | |||||||||||||||||||||||||||||||||||||||||||||||
招标类型: | 监理招标 | |||||||||||||||||||||||||||||||||||||||||||||||
地 区: | 江苏 | |||||||||||||||||||||||||||||||||||||||||||||||
工程名称: |
江苏北十里长沟东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景观监理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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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介: |
编号: ANJ120678-04FG 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建设项目北十里长沟东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已经立项部门批准建设(立项批文号:宁建字〔2010〕752号)。工程所需资金来源,现已落实。本工程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一、江苏建业恒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二、本招标工程概况: 1、标段名称:北十里长沟东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景观监理 2、工程地点:太龙路至纬一路(桩号:A1+750~A4+500)段 3、工程类型:一般工程 4、建设内容:太龙路至纬一路(桩号:A1+750~A4+500)段河道绿化及景观工程。 5、结构类型:其他 6、工期要求:60 日历天 7、工程合同估算价:650万元 8、招标内容:监理招标 9、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四控二管一协调,即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建设与施工单位关系。 10、工程规模:河道整治长约2.75公里。
三、投标报名资格条件: 申请人资质等级及范围: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上资质。 2.总监资质类别和等级: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资格条件中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总监证书等(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
四、投标报名方法: 投标申请人可持《单位介绍信》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指定地点报名。 本公告发布之日即为指定地点和网上同时投标报名的时间:自2013年04月22日至2013年04月26日止,上午08:30分至11:30分;下午14:00分至17:30分,在江苏建业恒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受理报名,最后一天可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受理报名。(具体时间以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准)。 五、资格审查方法: 1、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法按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 2、 本工程按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中规定的必选条件加可选条件作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合格条件: 其中必选条件为: (1)投标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6)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总监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7)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8)总监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六、其他: 1.开标时,投标报名的总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总监资格证书原件、与投标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参加开标会,开标当场核对以上原件,投标的总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能到达开标现场或虽然到场但提供不了上述身份证原件、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原件的,招标人将认为其自动放弃投标。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 ①、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②、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3、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指定地点:自2013年04月22日至2013年05月08日止(每个工作日上午08:30分至11:00分,下午14:00分至16:30分)在江苏建业恒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东区9楼)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出售价格为500元。 4、办理相关事宜的人员必须为《单位介绍信》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指定的人员。 5、本工程评标细则: 北十里长沟东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景观监理评分细则
注: 1、评分标准中内容均需要提供原件(除监理大纲和监理取费部分),无原件不得分,人员证书如换证须出示接收凭证(所有原件需密封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公证件无效)。 2、总监专业以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上注明的注册专业为准,监理组人员专业以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上注明的所学专业为准。 3、监理人员注册证书上的监理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分。 4、监理大纲项目得分为:各评委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计算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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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3/4/22至 2013/4/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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