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十四路、纬五路、支十路道路建设工程
监理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二次
经十四路、纬五路、支十路道路建设工程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于财政,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第二次对该项目的建设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建设地点:化工园区
1.2工程规模:经十四路942.735m,纬五路733.735m,支十路218m,工程造价约1600万元
1.3监理服务期:包含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服务期(其中缺陷责任服务期为24个月)
1.4质量要求:合格
1.5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完成工程总实际投资额50%时支付实际完成工程监理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监理费的60%,余款待缺陷责任服务期满且审计结束后付清。
1.5本次招标工程共分 1个标段,招标内容为:
经十四路、纬五路、支十路道路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 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标细则请从附件中下载。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企业资质;
4.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具备省级以上(含省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4.3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业绩: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已完工单项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1000万元的类似工程(指道路建设工程)的监理业绩;
4.4投标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单位在册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2013年1月份以来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证明以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
4.5其他条件:
4.5.1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政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4.5.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4.5.3投标人与承担本项目的招标人、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均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5.4宿迁市招投标市场准入资格证(具体申报条件和办法请登录www.sqzbtb.com网“下载专区”栏目查询,联系人:王模,联系电话:0527-84396016);
4.5.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招标文件等资料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1)获取时间:2013年5月13日至5月17日;
(2)获取方式:网上下载(http://www.suyuztb.com);
(3)费用:网上支付, 100元。
5.2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时间:下载招标文件3日内;
(2)招标人澄清及修改的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
5.3网上报名CA锁办理:网上报名须申报成为网员并申领CA锁,详情请查阅宿迁市招标投标网(www.sqzbtb.com)“通知公告”栏目中《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咨询方式:江苏CA认证公司唐杉杉,咨询电话:0527-84396015。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3年6月3日14时30分;
6.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宿豫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宿豫区珠江路1030号阳光100公寓四楼)。
7.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7.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7.2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8.友情提醒
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并记入不良行为。公告期间,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9.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招标人:宿迁同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化工园区 地址: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A座10楼
联系人:徐守军 联系人:陈洛
电话:18012109699 电话:0527-80181555、80181789
邮编:223800 传真:0527-80181789
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总监素质、资源配置、监理大纲、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分,并推荐一至三个有排列顺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本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汇总每个评委的评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并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高低排列名次,据以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报价唯一 |
投标人投标报价应依据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宿政办发〔2012〕123号文件“现代服务业”规定执行。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宿迁市招投标市场准入资格证 |
具备有效的宿迁市招投标市场准入资格证 |
企业资质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企业资质 |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等级 |
具备省级以上(含省级)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
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
类似项目业绩 |
201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已完工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1000万元的类似工程(指道路建设工程)监理业绩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授权委托代理人劳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
投标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单位在册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2013年1月份以来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证明以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 |
其他要求 |
1、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政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3、投标人与承担本项目的招标人、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均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具有宿迁市招投标市场准入资格证(具体申报条件和办法请登录www.sqzbtb.com网“下载专区”栏目查询,联系人:王模,联系电话:0527-84396016);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
工程监理 |
监理服务期 |
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服务期(其中缺陷责任服务期为24个月) |
工程质量 |
质量标准:合格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
投标保证金 |
人民币肆仟元整 |
权利义务 |
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 |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100分)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分配 |
1 |
投标报价合理性 |
10分 |
2 |
总监理工程师素质 |
14分 |
3 |
资源配置 |
30分 |
4 |
监理大纲 |
30分 |
5 |
业绩 |
16分 |
2.2.2评分标准
表一:投标报价合理性(10分)详细评分办法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分配 |
评分办法 |
1.1 |
投标报价合理性 |
10分 |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投标报价组成因素针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酌情打分。
本项最多扣2分。 |
表二:总监理工程师素质(14分)详细评分办法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分配 |
评分办法 |
2.1 |
总监素质 |
8分 |
1、总监每有一个工程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除外)的,得2分。最高得4分。 |
2、总监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具有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最高得2分。 |
3、获得国家级优秀总监的得2分,获得省级优秀总监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评分依据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为准。最高得2分。 |
2.2 |
总监答辩 |
6分 |
由投标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答辩,视其对工程熟悉情况,阐述问题准确程度。评委酌情予以打分。本项最高可得 6分
注:总监未参加答辩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表三:资源配置( 30 分)详细评分办法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分配 |
评分办法 |
3.1 |
专业配置 |
10分 |
1、满足专业要求,进场计划合理,在工时间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得2分;进场计划基本合理得1分;进场计划不太合理得0.5分。本项最高得2分。 |
2、监理人员(总监除外)中具有高级职称每名得1分,最高得2分,其余不得分。 |
3、满足监理机构人员最低配备(详见第三章监理机构人员资质资历要求表)要求,在此基本上除总监外每增加一个市政或道路桥梁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的,得2分,最高得6分。提供专业监理工程师省监资格证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以注册证或职称证或毕业证标注的专业为准。 |
3.2 |
注册及
上岗证 |
9分 |
1、监理人员除总监外,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有省级及以上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每人得1分,最高得3分。 |
2、具有造价或安全资格专业人员每有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 |
3、具有见证取样员证每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 |
3.3 |
年龄结构 |
2分 |
25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监理人员不超过2人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有1人扣1分,最多扣2分。 |
3.4 |
仪器设备 |
6分 |
1、配备测距仪得 1.5 分。
2、配备全站仪得1.5 分。
3、配备经纬仪得1.5 分。
4、配备水准仪得 1.5 分。
(以上所有仪器须提供鉴定证书、发票及投入承诺书,否则本项不得分)。 |
3.5 |
试验检测 |
3分 |
试验检测安排合理、满足工程需要,其他酌情扣分。 |
表四:监理大纲(30分)详细评分办法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分配 |
评分办法 |
4.1 |
监理大纲 |
30分 |
1、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内容齐全,0~2分;有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措施及手段具有针对性,0~2分; |
2、制定了详细旁站监理方案,0~2分;旁站监理方案方案措施得力、切实可行,0~2分; |
3、有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工作内容,0~1分;制定了施工阶段进度控制措施,0~2分; |
4、有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工作内容,0~2分;制定了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措施,0~2分; |
5、有详细工程信息管理及措施,0~1分;有详细合同管理及措施,0~2分; |
6、有详细现场组织协调方案,且方案得力、切实可行,0~2分; |
7、制定了安全生产的控制措施,0~2分;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得力、切实可行,0~2分; |
8、针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分析准确,0~2分;针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制定相应措施,0~2分; |
9、对本工程提出好的技术建议,0~2分。 |
表五:业绩( 16分)详细评分办法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分配 |
评分办法 |
5.1 |
业绩与奖项 |
16分 |
1、企业201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已完工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1000万元的类似工程的监理业绩,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
2、投标人2009年1月1日来获得建设部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全国先进监理单位”“全国先进工程监理企业”荣誉的每次得3分,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优秀监理企业”“监理示范企业”荣誉的每次得2分,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原件为评分依据,本项最高得6分。
3、企业奖项计分(6分):
①企业承担过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计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计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计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 建设部组织评选“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最高计1.5分,有效期三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分。该项最多得3分。
②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计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计0.1分,省级最高计0.3分,国家级最高计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分。该项最多得3分。
③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④业绩有效期计算从获得质量等级(荣誉)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证书与文件颁发日期不一致的以文件颁发日期为准。 |
注:1、评分依据仅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证件的原件为准,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2、本招标文件所指的类似工程为:道路建设工程。
3、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监理服务合同及业主方出具的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获奖项目还应提供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业绩证明材料中应能够明确反映出项目规模、投标人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的名称。
4、投标人应该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业绩原件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假文件、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招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担保,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经宣布中标的投标人则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担保,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