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737764 | ||||||||||||||||||||||||||||||||||||||||||||||||||||||||||||||||||||||||||
招标类型: | 监理招标 | ||||||||||||||||||||||||||||||||||||||||||||||||||||||||||||||||||||||||||
地 区: | 江苏 | ||||||||||||||||||||||||||||||||||||||||||||||||||||||||||||||||||||||||||
工程名称: |
江苏南京市莫愁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政绿化部分)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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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介: |
招 标 公 告 编号: BNJ130278-02FG 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项目莫愁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政绿化部分)已经立项部门批准建设(立项批文号:宁建综字【2013】310号)。工程所需资金来源[国有政府性资金:6700.00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6700.00万元;],现已落实。本工程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该工程项目的总投资约为6700万元。 一、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二、本招标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莫愁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政绿化部分)监理 2、工程地点:北起汉中路、南至升州路 3、工程类型:较大工程 4、建设内容:监理 5、工期要求:60日历天 6、监理合同估算价:约107.88万元(监理报价取费基础为5700万元) 7、划分 一 个标段 8、招标内容: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及安全管理(即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建设与施工单位关系) 三、报名资格条件: 1、申请人资质等级及范围: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2、总监资质类别和等级: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资格条件中需提供的主要材料:①有效营业执照;②企业资质证书;③总监证书; ④其余见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 3、投标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4、依据苏建函【2011】887号《关于公布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文件规定,申请人必须为文件中公示的“承担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中的单位。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名方法: 1、投标申请人请登录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njcein.com.cn)报名。 2、本公告发布之日即为网上投标报名的时间:自2013年5月31日至 2013年6月7日止(报名截止时间以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准)。 3、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内容不一致,则以书面为准。 五、资格审查方法: 1、本工程资格审查的必选合格条件为: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总监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真或者弄虚作假;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总监无在监工程。 2、本工程资格审查的可选合格条件:无 3、确定潜在投标人方法: 报名通过的投标人均为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 所有关于资格审查和投标时的证明资料均要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公证件不能代替原件且在本工程审查过程中不予认可,具体要求将在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进一步详述。 六、确定潜在投标人方法: 本工程将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七、其它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做到的事项: (1)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报名本工程的项目总监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达资审现场。项目总监还须携带社保机构出具的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投标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原件(必须是社保中心出具的打印件并加盖社保中心公章,其他证明无效)、劳动合同原件及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原件。项目总监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不能到达资格预审现场或虽然到场但提供不了上述原件的,招标人将认为其自动放弃资格审查申请。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九、评标办法
十、本公告发布法定媒体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监管网 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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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3/5/31至 2013/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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