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
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报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连建监[2005]397号文"及“市建设局55号会议纪要”精神。
2、本工程执行连建质〔2007〕573号文,投标人不得使用被限制聘任或委任的总监进行投标。一个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确需继续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应经已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备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项工程。
3、资格审查执行苏建招(2006)372号文。投标人须满足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总监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5)总监无在监工程,或者虽有在监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6)本工程拒绝联合体投标;(7)资格审查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各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必须凭企业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及拟报项目总监身份证的复印件、项目总监和授权委托人一同前来并携带两人的近3年的劳保证明原件报名。
5、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齐全的资料,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逐一核实。如发现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等,将视为资格预审不合格。根据连建质[2007]551号文规定外省外市监理企业《核验通知书》原件以供审查。满足以上所有条件的,资格审查合格。
评分细则:
一、监理大纲 (25分)
1、是否符合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监理工程项目特点的掌握程度。 (4 分 )
2、对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4分 )
3、主要监理措施。 (8分 )
4、工程项目拟投入的监理力量。 (4 分 )
5、为优化工程项目而向业主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情况。 (5 分 )
二、人员素质 (45分)
1、总监配备 (15分):
总监理工程师为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及以上资质得 15 分。
2、专业配套 (10分):
根据具体工程项目,选择相应的专业人数,满足工程需要,专业人员兼任的工程项目数必须客观可行,专业人员不配套,缺一专业不得分。
本工程要求 :土建专业1人、电气专业1人、测量专业1人、安全专业1人、造价专业1人、给排水专业1人、绿化专业1人、市政专业1人(不含总监)安全专业人员必须是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造价专业人员必须是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测量专业人员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各专业人员以学历证或执业资格证书标明的专业为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3、监理人员职称结构 (6分):
本工程要求: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其中测量、土建专业均要有一个高级工程师,剩余人员中级职称不少于50%。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4、监理人员年龄结构 (4分):
55-65 岁监理人员占监理人数在20%以内的得满分。每超过10%扣l 分。
5、上岗证 (10分 ):
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以上得满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 1 分。
注:监理人员资质证书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为准。
三、监理取费 (10分)
本工程监理取费为:根据本工程的监理范围及工程情况,按苏价服[2007]195号文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相应监理费率标准计取,以苏价服[2007]195号文规定的取费标准下浮20%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为最高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1分,不足1%,按内插法相应扣减。高于该文件规定取费最高值或低于该文件规定取费最低值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说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本工程:计费额暂按3500万元计。专业调整系数=0.8;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监理取费小数点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
四、检测设备 (10分)
具有现场监理必备的检测工具(有经纬仪、全站仪、水准仪、回弹仪、平整度测量仪),每缺1件扣2分,无检测工具得0分。
五、监理业绩 (8分 )
企业监理业绩(8分):企业于2010年1月1日以后(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监理过的类似绿化工程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每个得2分。
开标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验收证明等业绩证明原件,业绩的核定以提供的原件为准。无原件不得分。
六、社会与企业信誉 (2分)
企业信誉分(2分)设置基础信誉分值为0分,投标单位提供证明并证明情况良好的给予加2分,有不良记录的给予扣除2分,无法提供证明的信誉分为0分。
根据连建监(2005)397号文件精神:
*各投标单位在开标时应出具投标单位所在地地市级检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近两年来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市场不良行为方面的证明。
* 开标时潜在投标人若存在“不当行为”,则扣除2分信誉分值;
开标时潜在投标人若提供不了其是否存在“不当行为”的证明,则信誉分得0分;
开标时潜在投标人若提供了其不存在“不当行为”的证明,则信誉分得2分;
备注:1)此证明必须是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两个部门分别出具,两个证明均齐全,方可得分(以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为准,部门章无效);
2)关于建设局方面证明:
A、若投标企业属本市资质管理的,其证明由招标人负责查询;
B、若投标企业非本市资质管理的,其证明由投标人负责查询;
3)关于检察院方面证明:
A、 若投标企业属本省资质管理的,其证明由招标人负责查询;
B、 若投标企业非本省资质管理的,其证明由投标人负责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