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863185 |
招标类型: | 监理招标 |
地 区: | 广东 |
工程名称: |
广东(广州市)开创大道与宏明路交叉口立交工程施工监理公开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根据 穗开发改投【2012】75号 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资金证明,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现对 开创大道与宏明路交叉口立交 工程施工进行施工监理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 开创大道与宏明路交叉口立交工程施工监理 二、 招标单位: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联系人: 黄 工 联系电话: 28068829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市富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黄 工 联系电话: 13527862863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20-82111641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与宏明路交叉口处 四、工程概算投资额:11525万元 五、 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六、 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监理范围: 1、标段划分:本工程划为一个标段 2、招标内容:完成开创大道与宏明路交叉口立交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缺陷责任期、备案管理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协调等相关工作,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控,以及协助招标人对其他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3、监理范围: 新建一座南北向双向六车道跨线立交桥(L=571米);对开创大道(广深公路—广园路立交段)约2公里的道路断面及路面进行升级改造,包括拆除开创大道两侧既有的3米宽快、慢车道分隔带,将原“四幅路”双向六车道改为“两幅路”双向十车道,并加铺沥青路面,实施交通设施、绿化、照明、排水等附属工程。 七、公告发布、报名及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时间: 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 2013 年 7 月 12 日至 2013 年 7 月 16 日 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报名开始日期(含本日): 2013 年 7 月 17 日 报名截止日期(含本日): 2013 年 7 月 23 日 报名时间: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6:00 。 注: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截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如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时,招标人在确认正式投标人之前,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八、 报名及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地点: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广州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0楼) 九、 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 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证书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 5、投标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6、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及拟担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 7、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二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8、关于联合体投标: 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以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9、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萝岗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网站(网址:http:// jh.getdd.gov.cn/bljl.aspx)上公布名单为准。 10、投标申请人须按要求在递交投标报名申请材料时提交由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证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关于〈关于印发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高检会[2006]5号)的规定及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关于在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档案查询的通知》(穗萝检[2013]5号)的要求,申请查询详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办事须知”栏目《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说明》。) 十、 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1、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多于等于5名时,取全部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5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一、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十二、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一《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一式 两 份, 壹 份正本 壹 份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三、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电话:020-28068842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创意大厦B2附楼二楼 十四、本公告按《关于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体的通知》(粤计法[2003]806号)发布,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zb.gd.cn)和广州开发区网站(http://www.getdd.gov.cn)、广东建设报及其它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上述媒体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发改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文本为准。 十五、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业主名称)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名称)广州市富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一: 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 投标项目名称: 开创大道与宏明路交叉口立交工程施工监理 投标申请单位(盖章): 审核确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与投标申请人代表对以下报名资料共同核对,审核情况属实。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申请人 接收资料人员签名: 的代表签名: 序号项目内页码报名提交 资料要求审核情况备注 (此栏不需申请人填写) 1.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 (一式两份,不用装订) 原件 2.投标申请公函(同以下资料装订为一本) 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原件 投标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核对原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核对原件 7.拟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复印件 核对原件 8 企业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相关证明 核对原件 监理合同 核对原件 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核对原件 9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证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核对原件 10投标人按照附件二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原件 11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联合体投标的) 原件 注: 1、《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应使用标准格式,(详见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zb.gd.cn)。 2、本表原件审核情况栏及备注栏,投标申请人须留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机构审核后填写。 3、本表“报名提交资料要求”中核对原件备查指投标申请人需在投标报名时提交原件供核查,并确保在招标期间应招标人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招标监督机构提出要求后2日内提供原件复查。 4、投标申请人如提交两项以上业绩资料,可将本表第8项按照原格式扩展。 5、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附于报名资料内作为报名资料目录,另一份交回投标申请人的代表。两份表格中每页的“审核确认”栏均需双方签署。 本表中如有修改,修改处须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和投标单位代表共同签署。 6、本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附件二: 投标申请人声明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二、本公司保证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报名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
报名期限: | 2013/7/12至 201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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