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874283 | |||||||||||||||||||||||||||||||||||||||||||||||||||||||||||||||||||||||||||||||||||||||||||||||||||||||||||||||||||||||||||||||||||||||||||||||||||||||||||||||||||
招标类型: | 监理招标 | |||||||||||||||||||||||||||||||||||||||||||||||||||||||||||||||||||||||||||||||||||||||||||||||||||||||||||||||||||||||||||||||||||||||||||||||||||||||||||||||||||
地 区: | 江苏 | |||||||||||||||||||||||||||||||||||||||||||||||||||||||||||||||||||||||||||||||||||||||||||||||||||||||||||||||||||||||||||||||||||||||||||||||||||||||||||||||||||
工程名称: |
江苏泰兴市文江北路建设工程的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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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介: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泰兴市文江北路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已由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泰发改投[2013]238号 批准建设,现委托江苏润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招标事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1)工程地点:南起滨河路,北止阳江路 (2)工程概况:文江北路(开发路—阳江路)道路及桥梁:道路为总长1070m,宽42m(5.5m人行道+6m非机动车道+2m侧分带+15m车行道+2m侧分带+6m非机动车道+5.5m人行道)的沥青砼路面;雨、污水管道DN300HDPE管817.4m、DN400HDPE管86.6m 、DN500HDPE管1029.1m、DN600HDPE管36.3m ,DN600钢筋混凝土管608m 、DN800钢筋混凝土管901m、DN1000钢筋混凝土管297 m;桥梁全长54.08m,跨径3*16m,桥宽42m。(具体内容详见图纸) 文江北路(滨河路—开发路)道路:道路为总长1176m,宽42m(5.5m人行道+6m非机动车道+2m侧分带+15m车行道+2m侧分带+6m非机动车道+5.5m人行道)的沥青砼路面;雨、污水管道DN300HDPE管1078.2m、DN400HDPE管617.5m 、DN500HDPE管508.2m,DN600钢筋混凝土管950m、 DN800钢筋混凝土管540 m、DN1000钢筋混凝土管718 m、DN1200钢筋混凝土管56 m、DN1500钢筋混凝土管289 m。(具体内容详见图纸) (3)暂定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6500万元。 (4)招标工期: 156日历天。 (5)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合同价的30%,余3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且资料移交给招标人后一次付清。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监理招标分一个标段,招标内容为全部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等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等管理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投标人拟派总监须具备市政公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单位与工作单位(申请人)一致,且满足苏建工[2007]168号文件规定。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以当地市建设局组织的年度考评结果记录(《信用评价》手册))。 4.投标报名 4.1报名时限及地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投标事务负责人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至2013 年 7 月 23 日,每日上午 8 时至11:30时,下午 3 时至 6 时至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513室报名。 4.2报名要求 根据泰建招〔2013〕2号《泰兴市建设工程投标事务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①法定代表人报名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投标事务负责人报名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章)、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证明材料的格式按照泰建招[2012]14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提交相关人员社保证明材料要求的通知》规定)。 注:有关投标事务负责人相关规定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授权委托书格式请登陆www.txcetc.com查询(泰建招〔2013〕2号《泰兴市建设工程投标事务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至 2013 年 7 月 30 日,每日上午 8 时至 11:30 时,下午 3 时至 6 时至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513室购买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电子光盘150元/张,售后不退。 5.3购买招标文件时须递交下列材料 (1)《市外监理企业进入泰兴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登记表》(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泰兴市区域范围以内的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2)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到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后,携带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至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508室)换取缴款收据。投标保证金金额: 2.5万元人民币,缴纳形式: 电汇 ,户名: 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帐号:32001766344052501958,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泰兴市中兴路支行 。 6. 本工程为资格后审,审查内容和评标办法见附件。 7.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 2013年 7 月 17 日起,2013年 7 月 23 日止。 8.招标公告发布的其他媒介: 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大厅公示栏 9.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投标文件的递交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事务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同时递交; (2)项目总监须须持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活动; (3)其他有关注意事项见泰兴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泰兴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润泰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地 址:泰兴市国庆东路6号 地 址: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513室 邮 编: 225411 邮 编:225400 联 系 人:谢安娜 联 系 人:郁琴 电 话:0523-87771911 电 话:0523-87723388 传 真: 传 真:0523-87723388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jsrtzx@163.com 2013年 7月 16 日 附件一: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内容: 1、报名时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由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缴款收据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配备一览表及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组成人员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关于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格式、查询方式等事项,请登陆www.txcetc.com查询泰建招〔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提交相关人员社保证明材料要求的通知》); 8、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9、《市外监理企业进入泰兴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登记表》(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泰兴市区域范围以内的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以当地市建设局组织的年度考评结果记录(《信用评价》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二:
2、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即按废标处理。
3、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不通过”。
5、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日期:
投标单位名称:
说明:1、类似工程:工程造价≥5500万元的道路及桥梁(桥梁单跨跨径≥16米)工程的施工监理。
2、监理项目部人员最低配置为:投标须知前附表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的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得分。
4、评分如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荣誉得分时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文件规定,属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加分时限为自表彰决定印发日期一年;属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加分时限为自表彰决定印发日期两年;属省示范监理企业的,加分时限为自表彰决定印发日期两年。获得江苏省以外相应荣誉的,参考上述荣誉加分时限。
评委签名:
日期:
附件四:
投标单位编号:
说明: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的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得分。
2、评分如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定量打分时,需在“扣分原因”栏内详细写明理由。
评委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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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3/7/17至 2013/7/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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