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133584 |
招标类型: | 监理招标 |
地 区: | 河南 |
工程名称: |
河南泌阳县新阳高速引线、沪陕高速引线道路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监理一标段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新阳高速引线、沪陕高速引线道路绿化工程及施工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新阳高速引线、沪陕高速引线道路绿化工程及施工监理项目,招标人为泌阳县城市绿化园林管理站,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已落实,该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泌阳县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项目施工及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新阳高速引线、沪陕高速引线道路绿化工程及施工监理项目。 建设地点:泌阳县境内。 计划工期:施工第一标段为180日历天,第二标段为180日历天,第三标段为120日历天,监理第一、第二标段工期同施工工期。 养护工期:1年。 工程质量:合格。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施工划分三个标段;监理划分二个标段。 招标范围:第一、二、三标段为施工图纸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所含的全部内容。 施工:第一标段为新阳高速引线4407米(K3+643----K8+050); 第二标段为新阳高速引线4280米(k8+050----k12+330); 第三标段为沪陕高速引线1760.96米; 监理:第一标段为本项目施工第一、二标段全过程; 第二标段为本项目施工第三标段全过程监理及汉风文园全过程监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招标1---3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贰级(含贰级)以上(且符合资质证书规定承包范围)的资质独立法人企业,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城市园林绿化贰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证,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中级职称。 3.2本次监理招标1---2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项目总监理须有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3本项目施工1---3标段投标人须具有2010年1月1日以来单项300万元以上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合同至少一份。(评审当日由投标人提供合同书原件)。 3.4本次招标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院出具(若企业注册地不能出具的,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对于发布公告之日止,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企业,所递标书不予评审。 3.5投标人在开标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携带法人证明、身份证到场;拟派项目经理必须本人携带项目经理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开标会议,未按时到场的投标人所递标书将不予评审。 3.6本项目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授权委托人。 3.7投标人报名时一个企业可报多个标段,每个所投标段的项目经理不得重复。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外省进豫企业应按照《豫建建〔2013〕1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进豫备案后方可参加投标报名。 4. 报名程序、时间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投标报名时请投标人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本次招标实行无记名密封报名,报名函注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拟派项目经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封面上不能有任何标记)投至泌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保险箱内。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派代表于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6日,上午8:30分~11:30分,下午14:30分~17:30分(北京时间,下同,公休、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泌阳县政府采购中心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300 元,图纸300元/套,招标文件及图纸费以现金方式缴纳,售后不退。 5.投标保证金: 施工一标段人民币90万元;二标段人民币80万元;三标段人民币45万元;监理一标段人民币2万元;二标段人民币2万元投标保证金于递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至下列账户,开标时间前持银行到帐凭证和购买招标文件的票据到泌阳县政府采购中心开取投标保证金收据证明。 收款单位: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开 户 行::工行泌阳支行 账 号:1715028419200005654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于2014年1月16日10时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泌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多媒体会议室,逾期送达不予受理。 7.开标时间、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4年1月16日10时在泌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多媒体会议室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出席开标会议。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驻马店市政府采购网、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泌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时发布。 9.项目咨询电话: 采购方联系人:张建荣 联系电话:0396-3789890 采购中心联系人:张玉春 联系电话:0396-7916526 泌阳县城市绿化园林管理站 泌阳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12月25日 |
报名期限: | 2013/12/25至 20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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