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提示: 郑州市郑东新区动力北路等16条道路照明工程 监理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郑州市郑东新区动力北路等16条道路照明工程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郑东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郑州市郑东新区动力北路等16条道路照明工程监理。 2.2 建设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 2.3招标范围: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2.4 招标内容: (1)动力北路(107辅道-莲湖东路); (2)动力南路(107辅道-莲湖东路); (3)邢庄南街(明理路-后贾东街); (4)徐庄街(白佛南路-莲湖东路); (5)谭南街(白佛南路-白佛路); (6)白佛路(博学路-东四环); (7)贾陈街(白佛南路-商鼎路); (8)后贾东街(邢庄北街-七里河南路); (9)相济路(中兴路-107辅道); (10)永平路(东风南路-站南路); (11)列里路(东风南路-站南路); (12)河东路(龙湖环路-第二东西横贯道路); (13)河西路(龙湖环路-第二东西横贯道路); (14)常庄二路(第一东西横贯道路-贾鲁河南路); (15)常庄三路(第一东西横贯道路-贾鲁河南路); (16)徐庄北街(七里河南路-京珠高速辅道)。 以上道路施工图范围内灯具、灯杆、电缆、箱式变压器等材料和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的监理。 2.5工 期:50日历天。 2.6 质 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独立的法人机构,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甲级或综合资质,拟派项目总监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安装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业绩要求:企业要求2011年1月1日以来有已完工程或在建类似监理工程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项目总监要求2011年1月1日以来有已完类似工程监理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3.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近3年来无重大违法记录。 3.3招标人将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根据报名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报名事项 4.1.1网上报名:凡有意申请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3月19日(五个工作日)下午17:00时前,登录“郑州建设信息网(http://www.zzjs.com.cn)”,查看“招标公告”专栏,凭企业身份认证锁进行网上投标报名。(尚未办理企业认证锁的,需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扫描件电子版;办理地点: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371)67188883)。 4.1.2 现场报名:已经办理网上报名的投标人请携带4.3条款要求的报名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于2014年3月19日上午9:00~11:30时、下午14:30-17:00时进行现场报名(未进行现场报名者,网上报名无效)。现场报名地点: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报名处(郑州市工人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向西300米郑州市建委院内)。 4.2凡外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进豫建筑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时,应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手续,并领取进豫备案证明材料后,方可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报名。 4.3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报名时出示原件留装订成册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 (1)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项目总监注册证书、职称证书; (5)2011年1月1日以来要求的类似业绩(包括企业与项目总监); (6)外省企业需提供进豫备案证明材料; (7)提供投标人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以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及以后开具的方为有效),内容涵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及售价另行通知。 5.2需邮购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1 日内寄送。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建设信息网》、《郑东新区管委会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郑东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 招标代理人:河南英典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2103室 联 系 人:朱女士 马女士 联系电话: 0371-63828078 1367337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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