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提示: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郑西高铁(管城回族区段)两侧绿化工程监理已由上级部门批准,招标人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将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郑西高铁(管城回族区段)两侧绿化工程监理 招标编号:管招采 [2014]33号 项目简要说明:该项目从郑新路至郑尉路总长约3900米,总面积约55万平方米。 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景观给排水、绿化灌溉及植物种植等。 招标范围: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及绿化养护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工期:3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并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项目总监要求: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单位缴纳有社会保险。 3.2投标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总监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以投标人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准)。 3.3外省进豫监理企业或中央驻豫监理企业应到河南省建设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的认证备案手续,并领取《进豫备案介绍信》后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报名。报名时携带《进豫备案介绍信》,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3.4投标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严禁转包。 4.投标报名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3月2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08时30分至12时00分,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郑州市优胜南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国奥大厦22层)报名。 4.2报名时携带以下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项目总监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单项工程进豫备案证明(原件、外省监理企业提供),以上证件和材料查看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所有盖章复印件必须是清晰、完整的,投标人应将相关证件的变更、延期等材料一并复印盖章,资料不完整不清晰的报名申请,工作人员有权不予接纳,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管城回族区检察院申请查询材料包括[1查询申请书,样式后附;2查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以上材料须盖单位公章,报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进行行贿档案记录查询,投标申请单位所在注册地检察院查询所需材料自行询问。 报名截止时间前将行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递交至代理机构,未进行查询或查询不符合要求的报名申请无效,不得参与投标。 注:由于本大厦楼层较高电梯使用紧张,投标申请人报名时请注意此问题,若因投标申请人考虑不周而造成的损失由投标申请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另行通知,招标文件获取地点: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郑州市优胜南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国奥大厦22层); 5.2招标文件售价:相关费用另行通知; 5.3本项目不支持邮寄招标文件的服务。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6.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仅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管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地 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管城街47号 联系人:曹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文化路与优胜南路交叉口国奥大厦22层 邮 码:450003 联系人:赵先生 电 话: 0371-63976562 查询机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地 址:中州大道与郑尉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州大道与航海路交叉口往南500米加油站对面) 联 系 人:张先生、高先生 联系电话:0371-67152035 0371-67152039
2014年3月14日 查询所需申请书样式后附: 申请书(仅供参考)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企业名称)是依照有关法律成立的(企业级别)企业,办公地址:(XX市XX路XX号)。现我公司拟参与招标编号为: (XXXX) 号(工程项目名称)。该工程项目由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组织,业主单位为(单位全称)。 兹申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对我公司的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度(行贿档案记录)予以查实。 特此申请,敬请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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