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192564 |
招标类型: | 监理招标 |
地 区: | 湖南 |
工程名称: |
湖南长沙护安路(洞庭大道-紫缘路)新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招标编号:CDJZ (2014) 2-006开标时间:/标讯类别:国内招标信息资金来源:自筹所属地区:湖南省招标内容:1、招标条件:护安路(洞庭大道-紫缘路)新建工程已由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常发改招〖2014〗106号文核准,项目业主为常德市穿紫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已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恒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护安路(洞庭大道-紫缘路)新建工程施工监理2.2工程概况:道路全长2018米,宽24米,其中机动车道14米,两侧人行道各宽5米,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 2.3工程概算:工程费用约9480万元; 2.4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共计22个月(其中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12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期10个月) 2.5招标范围:护安路(洞庭大道-紫缘路)新建工程施工监理。包括①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②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2.6质量等级:应达到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湖南省住建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手续;3.2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3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国家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4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省外企业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3.5拟任专业监理员应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 3.6省外企业拟任本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其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无在建工程证明; 3.7投标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0】109号文、湘建建函【2010】373号文规定和本招标要求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3.8注册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的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一致; 3.9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投标申请; 3.10开标时,省内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人应为拟任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准时参加。省外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准时参加开标仪式(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 3.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本项目采用开标后资格审查方式。 4、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4.1获取时间: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19日,截止时间2014年6月19日17:00时(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4.2获取方式:本工程将取消各种报名环节,投标人自行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400元整,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纳。 5.投标文件的递交:5.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15时0分 (北京时间),地点为常德市政务中心五楼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3开标时间:2014年7月10日15时0分 (北京时间),地点为常德市政务中心五楼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6.评标办法: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3号文中的综合评估法。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为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0736-7717677。9、其他未尽事宜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10、本项目联系方式:招 标 人:常德市穿紫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柳叶大道2533号联 系 人:李蓉电 话:13762600009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恒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常德市武陵大道中段458号联 系 人:胡可丰 熊玲华电 话:0736-7726736传 真:0736-7727709 |
报名期限: | 2014/6/13至 2014/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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