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YXS2014060220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土城路改造工程监理,已由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宜发改投资许(2014)88号批准建设,招标人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0%,私有资金:0.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0%,境外私人投资: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宜城街道 2.2监理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道路、路灯等附属配套;监理工作内容: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全部监理工作内容及施工阶段的其它监理工作的部分内容(包括中间计量工作内容签证等); 2.3工程质量要求:符合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 2.4 服务期: 从签订合同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束; 2.6 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 江苏省或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执业资格。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 3.4资格审查条件: 3.4.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4.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4.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4企业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类别、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3.4.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真或者弄虚作假; 3.4.6投标总监以总监身份在宜兴市内同时已承担的监理工程不得超过2个(含2个),且在宜兴市外不得有在监项目(外市监理企业须有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格式详见资格审查附表)。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没收其投标担保。 3.4.7驻锡(不含宜兴)监理企业持有由宜兴市建设局签署意见的有效《外市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备案登记表》;驻苏非驻锡或非驻苏监理企业持有由宜兴市建设局和无锡市建设局共同签署意见的有效《外市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备案登记表》(具体详见宜建(2011)44号文件); 3.4.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5.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3.5.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5.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或者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5.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5.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不需要报名,请注意宜兴市招投标网“招标文件发放公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即可,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在开标时收取。 4.2网上答疑:本工程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可以通过点击该工程招标公告后,在“疑问留言”区以不署名的形式提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解答并形成补遗文件在宜兴市招投标网“答疑公示”区公示。投标企业可以通过阅读宜兴市招投标网“投标人须知专栏”,以了解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一般规则。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4 年7月21日9时00分,地点为宜兴市招投标中心(陶都路115号)开标1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开标时须提交的原件: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③项目总监的江苏省或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④《外市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备案登记表》(宜兴市外企业)⑤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总监)的身份证明和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的社保缴费清单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⑦授权委托书⑧投标保证金票据。 6、合同款支付 监理费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初步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本工程监理费用价款的80%。余款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政府相关文件付清。 7、评标办法 见附件 8、其他 8.1有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被暂停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8.2投标项目总监变更工作单位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参与本工程的投标。 8.3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原件资料如在年检中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投标人需提供原件发证部门或年检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并标明有效期。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或因原件资料在其他地方也要使用等,招标人不予认可。 8.4对于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宜兴市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08)243号)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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