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编码 | 130582140066-001 | 所属地区 | 沙河市 |
工程名称 | 沙河市环境保护局中水回用工程管道穿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工程监理沙河市环境保护局中水回用工程管道穿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工程监理 |
建设单位 | 沙河市环境保护局 |
工程地点 | 沙河市城区 |
建筑面积 | | 招标性质 | 监理招标 |
工程招标范围 | 沙河市环境保护局中水回用工程管道穿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工程监理 |
招标代理单位 | 沙河市建设工程招标事务所 |
投标资质要求 | 暂无详细资质要求,请以内容为准。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合同估算价 | |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有效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投标企业信用手册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的养老保险对账单、养老保险证、社保卡 (三项任意一项) 原件及复印件 投标保证 |
资格审查文件价格 | | 招标文件价格 | |
文件发售地点 | 沙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报名窗口 |
联系人 | 姚晓寒 | 联系方式 | 8788037 |
公告发布开始时间 | 2014-08-01 08:30:00 | 公告发布截止时间 | 2014-08-07 17:30:00 |
报名开始时间 | 2014-08-01 08:30:00 | 报名截止时间 | 2014-08-07 17:30:00 |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 2014-08-01至2014-08-07 |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 沙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报名窗口 |
内容 | 沙河市环境保护局中水回用工程管道穿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 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工程项目编码:SH2014JKG001-0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沙河市环境保护局中水回用工程管道穿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工程已由沙河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沙河市环境保护局,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括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沙河市环境保护局中水回用工程管道穿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位于沙河市城区。起止桩号16+929至17+265段,管道桩号总长度336米。施工内容包括:在沙午铁路暗涵上铺设两根DN600钢管,桩号长度160米,两侧各88米为球墨铸铁管;暗涵上方的螺旋钢管外套DN1200砼管,设钢筋砼挡渣槽,底部设400mm碎石垫层;球墨铸铁管设钢筋砼挡渣槽,底部设300mm厚中粗砂垫层;交叉段沿线设排气阀井和放水井。招标范围为沙河市环境保护局中水回用工程管道穿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工程监理。监理周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后止。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单位的为本单位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投标申请人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在沙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报名报名。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在沙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领取招标文件。 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资质证书(3)营业执照副本(4)税务登记证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持申请到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7)被委托人养老保险对账单、养老保险证、社保卡 (三项任意一项) 原件及复印件 注:报名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咨询电话 :0319-8998639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9月2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沙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一层。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河北省招标招投标综合网、沙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8.招标小组 程里、郭辉、裴建国、姚晓寒、马粉英 其中程里为招标小组组长;郭辉为招标人代表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沙河市环境保护局 招标代理机构:沙河市建设工程招标事务所 地 址:沙河市太行大街158号 地 址:沙河市人民大街中段北侧 联 系 人:裴建国 联 系 人:姚晓寒 电 话:0319 - 8908056 电 话:0319-8788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