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240362 |
招标类型: | 监理招标 |
地 区: | 河北 |
工程名称: |
河北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非改扩建段绿色廊道建设提升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本招标项目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非改扩建段绿色廊道建设提升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以冀交公路[2014]193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方案已核准(核准文号:冀交招核字[2014]56号)。项目业主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通行费收入,招标人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双信封形式。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建设地点: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非改扩建段)沿线及石黄连接线。 1.2建设规模:本次绿色廊道提升总长67.7公里,包括重点互通区附近路段6处,收费站出入口段5处,服务区附近路段2处,互通立交区3处。 1.3监理服务期:工程开工前准备至缺陷责任期结束。计划开工时间2014年10月,总工期4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非改扩建段绿色廊道建设提升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等全部相关工作,对工程进度、质量、费用、安全、环保等进行控制,并服从业主的领导。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近5年内(2009年8月1日至今,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至少成功完成一项高速公路工程(含绿化工程)的监理业绩。具备足够的人员、机械设备和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能有效的履行合同。 2.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2.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招标项目投标。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招标人只接受第1名投标人报名。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凡有意投标者,请于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3日(法定公休、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6楼),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报名时持下列资料原件及所有资料的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输出件)一套(A4幅面,全本复印,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详见附件2); (4)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4.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9月25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上午08时3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石家庄裕华大酒店二楼会议室(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9-1号)。 4.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5.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hebgp.gov.cn/)、“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hebeibidding.com.cn)、“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http://qlgk.hbsjtt.gov.cn/)、“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http://www.hbgs.com.cn)上发布。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09号 邮政编码:050031 联 系 人:张建伟王慧津 电话:0311-66629036 传真:0311-66629039 招标代理: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六楼 邮政编码:050051 联 系 人:张勇才 电话:0311-67306737 传真:0311-83021585 附件: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附件: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名单; (2)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名单。 投标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并视为弄虚作假。
(单位盖章)
|
报名期限: | 2014/8/29至 2014/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