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王公路拓宽改造路段绿化与管线迁移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2014- 547 1.招标条件 海王公路拓宽改造路段绿化与管线迁移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盐发改投[2014]315号文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海盐鸿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监理合同段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监理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和主要工程数量详见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yztb.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概况 本次工程建设地点为海盐县境内。海王公路范围内道路两侧的绿化进行提升,绿化面积约24855平方米,具体详细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2.2标段划分、主要工程内容、质量目标及工期 本次监理招标设一个监理合同段: 主要工程内容为:海王公路拓宽改造路段绿化与管线迁移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工作; 监理服务期27个月,其中施工期监理3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24个月(自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算起)。 质量目标:合格(交、竣工验收苗木规格合格率100%、苗木成活率10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施工监理招标 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并在监理人员、试验检测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一级子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投标者,请于2014年_11_月_20_日至2014年_11月_24_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在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九楼(海盐县武原街道财富广场A幢9楼)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其中新版身份证应正反面复印)及上述资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送交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14时00分,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前送交至海盐县交通运输局5楼会议室(地址:海盐县武原镇盐湖西路158号)。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在海盐县交通运输局5楼会议室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必须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出席。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浙江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yztb.gov.cn)。 7.其他: 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 贰仟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现金);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盐鸿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西路158号 联系人:薛文劼 电 话:0573-86033673
招标代理机构: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办公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财富广场A幢9楼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莫霞萍 联系电话:0573-86020377 传真:0573-86026528 2014年11月19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项 目要 求备 注 资 质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主 要 监 理 人 员 要 求 监理岗位人数资 格 资 历 要 求 总监理工程师 1具有国家注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绿化工程监理工作5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 专业监理工程师1具有浙江省省级注册市政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3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 监理员1由市政专业兼任,且从事绿化监理工作,年龄50周岁及以下。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履约信誉要求)
项 目要 求备注 履约信誉1.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市、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并在限制投标期内的行政处罚。 3.自2011年7月1 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在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过程中,投标人无受贿、行贿行为发生(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4.自2011年7月1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无行贿、受贿犯罪行为(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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