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新薛河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监理 微山县新薛河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监理 招标公告 微山县新薛河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监理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工程名称:微山县新薛河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监理 2、项目编号:WS-2016-JL-006 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4、工程概况:本项目监理为微山县新薛河景观绿化施工建设项目施工期及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5、建设单位: 微山县创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6、资金来源:公司自筹资金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拟派项目总监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本单位注册); 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5、未被暂停或取消微山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需在开标现场提供);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6 月 14 日起至2016年 6月20日,每日上午8 时 30分-12 时00 分,下午 14时 00分- 18时 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现场进行报名。 2.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3、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证书及材料(均为原件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已在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证》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应为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为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须提供交纳保险证明);未办理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并提供交纳保险证明。】。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另行发售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另行通知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第一开标会议室(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五、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人:微山县创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殷允哲 联系电话:13563773222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792368989 六、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孟鹏鹏 联系电话:0537-8221679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网站上发布。
备注: 1.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 4.投标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了申请理由及事项外,还应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资料如下:(1)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若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到场,需法人代表/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8)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复印无效。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微山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殷勇 联系电话:0537-3012382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间: 正常工作日: 周一 下午14:00—17:00,周二至周四 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7:00,周五 上午09:00—11:00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公司单位名称)因(招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标段)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公司单位名称)、(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公司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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