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县城滨河路提质改造亮化美化工程监理采购-采购公告
- 受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本代理机构对桃源县城滨河路提质改造亮化美化工程监理采购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将采购事项公告如下:
- 一、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桃源县城滨河路提质改造亮化美化工程监理采购采购项目
- 、
- 采购编号: 桃财采计[2017]000014
- 委托编号: HNXXZ-CD2017001
- 3、采购项目标的、名称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预算价格 |
1 |
桃源县城滨河路提质改造亮化美化工程监理 |
329,800元 |
-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1 |
桃源县城滨河路提质改造亮化美化工程监理 |
详见谈判文件 第四章 |
详见谈判文件 第四章 |
详见谈判文件 第三章 |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条件。
- 特定资格条件:
第1包 桃源县城滨河路提质改造亮化美化工程监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证书。
-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6、其他说明
-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原件及复印件; 7、供应商在提交资质证明材料时要求同时提供原件供谈判小组审查。
-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7年01月13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紫云天大厦1701室) (指定地址)。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 谈判(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
- 六、联系方式
- 采 购 人: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联系人:廖正湘 电 话:13762695556
- 地 址:桃源县建设东路04号
-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李泠瑾 电话:0736-7717609
-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811室)
- 日期:2017年01月06日
- 附件:
-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 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
- 号:,委托代理编号:]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
- 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
- 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
- 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一、我方在此声明:
-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 1、受到刑事处罚;
- 2、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日 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