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104嵊州招士湾隧道至嵊新交界段2017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已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以 浙公路复[2017]50号批准建设,施工图已由绍市公管发〔2017〕14号批复,项目业主为嵊州市公路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省级补助,招标人为嵊州市公路管理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 G104嵊州招士湾隧道至嵊新交界段 。 2.2项目规模:工程起点为招士湾隧道,终点为嵊新交界,实施桩号为:K1573+000~K1573+626左幅、K1575+000~K1579+710、K1580+241~K1580+947右幅、禹溪分离式立交(G1、G2、CR匝道)、长链K1+400~长链K2+443,折合双幅计7.266公里。 2.3计划施工工期:15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G104嵊州招士湾隧道至嵊新交界段2017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等监理工作。 2.5监理服务期:29个月。 2.6本工程预算审核为2479.8456万元,本次招标的下浮区间为标准服务收费的25%--35%。监理标准服务费65.6163万元,招标控制价(即投标最高限价,为下浮区间的上限价格):49.2122万元,本工程风险控制价(为下浮区间的下限价格):42.6506万元。 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的,否决其投标;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不列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因投标文件评审中被否决的投标人也不列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缴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补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中标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2.7质量要求: 合格 。 2.8招标方式 公开 (公开或邀请)招标。 2.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 后审 (预审或后审)。 2.10本工程是否是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 否 (是或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在监理人员和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监理经验和能力,并取得嵊州市交通运输局备案证书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且不得担任其他未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是否要求总监工程师无在监工程: [√ ]要求无在监工程; [ ]允许有1个在监工程; [ ]允许有2个在监工程。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行贿记录(具体以检察机关查询结果为准)。在检查考核中,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没有被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部门)因不良行为评为C级、D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无被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部门)请出本地市场记录(具体时间监管部门以规定时限为准)。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名单为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2017年 6月12日至2017年6月16日,其中2017年6月 16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2:30时至4:30为集中报名和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集中报名和发售地点: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经济开发区双塔路99号)。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投标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随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上个月投标申请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或退休证明原件)办理报名手续,提供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嵊州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备案证书表、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和身份证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递交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名承诺书(附件1、2)一式两份,办理报名事宜。其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需要独立装订提交。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前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网上银行、电汇、汇票或转帐形式汇入指定帐户,并同时持相关付款凭证到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财务室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开户名称: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绍兴银行嵊州支行0934001115527200020 银行地址:嵊州市一景路2号。 6.其他有关内容 6.1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到场,否则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其他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非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标,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按时到场加分制。 6.2 入围方法: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依次先摇取的前10个球号对应报名序号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进入评审的投标人中有因投标人或其项目负责人等的证件核验不符合要求、投标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等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作否决投标处理的,不另行补充进入评审的投标人。但当进入评审的投标人中有效标不足三家的,在未进入评审的投标人中替补3家(招标人摇取的第11-13个球号对应报名序号的投标人)进入评审。所有投标人均已替补进入评审,但有效标数量仍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每次摇取的球码均不得放入摇号机的箱内。) 6.3 评标方法: 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 ; 本工程采用“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标不再评分,而采用符合性审查方式,审查不通过的,否决其投标;审查通过的,对资信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审打分。采用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商务标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打分。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的,否决其投标;低于本次招标的风险控制价的,不列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因投标文件评审中被否决的投标人也不列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按实际剩余的入围家数计算。评标结果公布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6.4 中标方式: 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总得分并列第一,则以商务标得分较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商务标得分也相同的,由招标人现场抽签产生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 6.5中标公示及评标结果公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预中标人情况在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在评标结束后、中标公示前在开标室公布评标结果。 6.6业务质量保证:经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6.7工程款支付:详见招标文件。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 / ; 投标预备会时间: / ; 7.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7年7月 5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时 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会议室。 7.3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7.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zztb.gov.cn/)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嵊州市公路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嵊州市嵊州大道123号 地 址: 嵊州市官河南路575号华汇大厦南楼四楼 邮政编码: 312400 邮政编码: 312400 联 系 人: 尹浙良 联 系 人: 黄留滢 电 话: 0575-83107933 电 话: 0575-81386088 传 真: 传 真:
2017年6 月12日
附件1: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至报名起始日没有担任其他未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投标人的基本帐户没有处于被冻结状态。 授权办理报名的委托人为本单位在职员工,以提供上个月的社保证明或退休证明为依据。 如投标人被查实或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有在监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提供的投标材料存在隐瞒或造假等弄虚作假情形的,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及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并承担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依法依规承揽工程承诺书
本单位在嵊州市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郑重承诺: 一、不转让、出借借用资质或给他人挂靠投标; 二、不提供违法、虚假、无效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不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陪标和放弃投标; 四、不与招标人(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六、不扰乱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妨碍开标评标; 七、不恶意提出投诉、举报; 八、不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不违法分包; 九、不发生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与投标时确定的人员、到岗天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情况; 十、不庇护施工单位、不弄虚作假或怠于检查检验。 本承诺长期有效。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措施、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接受信用惩戒并退出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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