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427401 |
招标类型: | 监理招标 |
地 区: | 江苏 |
工程名称: |
江苏射阳县城幸福大道辅道拓宽工程监理二标段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根据射阳县城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并经县政府批准,拟于近期实施射阳县城幸福大道辅道拓宽工程。经研究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该道路工程监理单位,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招标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标段划分:本监理工程分为三个标段,每个中标人只能中标其中的一个标段。 1、Ⅰ标段:机场路-达阳路(KO+000-K2+500)全长2500米 (工程造价1872.81万元) 2、Ⅱ标段:达阳路-黄海路(K2+500-K4+240)全长1740米 (工程造价1161.47万元) 3、Ⅲ标段:黄海路-海都路(K4+240-K6+180)全长1940米 (工程造价1441.38万元) (三)监理范围: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四)监理期限:与施工工期同步及保修阶段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三)拟派总监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监资格; (四)拟派项目组成员不少于3人。除总监外,其他人员应具有监理员及以上资格。 ★ 投标申请人不得以虚假材料、证件参加本项工程的投标报名、资格后审和投标。一经发现并被证实其弄虚作假行为,将报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交纳的所有保证金、诚信金被扣除。 三、报名经办人、投标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人正式员工,凭劳动合同原件及交纳社保基金凭证原件确认。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和投标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席开标会议。 四、根据射阳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射办发[2010]42号“关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投标报名人应出具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记录者方可参加投标报名。 五、投标与履约保证金(投标前交纳) Ⅰ标段:1万元 Ⅱ标段:1万元 Ⅲ标段:1万元 交纳1万元投标与履约保证金,可参加上述三个标段投标。 六、诚信保证金(投标前交纳):1万元 七、投标最高限价不高于射财专(2010)21号文件规定标准,不低于平均报价×90%。 八、评、定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价格单一因素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射财专(2010)21号文件规定标准:〔500万×1.0%+500万×0.8%+(工程总价-1000万) ×0.6%〕 (二)投标报价形式为:〔500万×1.0%+500万×0.8%+(工程总价-1000万) ×0.6%〕×x%。其中x为投标人填报的数字。 (三)求出有效投标报价中的x平均值:x= (四)投标报价中的x小于x 的平均值×0.9的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五)将通过评审的投标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 (六)按Ⅰ、Ⅱ、Ⅲ标段顺序依次定标,每个中标人最多只能中标其中的一个标段,已被确定为前面评标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参加后面评标标段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或排序靠后。 九、投标报名 (一)投标报名时间 :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9 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二)投标报名地点:射阳县招标中心(射阳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地址:射阳经济开发区西区) (三)投标报名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介绍信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投标申请书(格式自拟); 2、报名经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近期为其缴纳社保基金凭据及投标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3、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和复印件; 4、投标人的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承诺书(格式附后) (四)投标报名联系人:于广胜 (五)投标报名联系电话:0515—82396891 十、对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后审方式。 十一、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另行通知。 十二、公告发布时间:2011年9月26日—2011年9月30日。 招标人(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地 址:射阳县城人民 地 址:射阳县城人民 西路66号 西路66号 负责人:蒯乃华 负责人:蒋守如 联系人:何汉阳 联系人:彭沭新 联系电话:0515-82340115 联系电话:0515-82341002 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自愿参加贵局的射阳县城幸福大道辅道拓宽工程监理投标,我方保证在投标和监理过程中做到: 1、不参与串标围标,不提供虚假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所提交的报名资料、资格后审资料、投标文件真实可信; 2、不发生借资挂靠、非法转包监理业务,所中标项目保证由我司自行实施监理; 3、保证拟派项目组成员在岗在位; 4、保证该承诺书是由我司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投标人(公章): 日期: |
报名期限: | 2011/9/26至 201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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