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招标类型: | 监理招标 |
地 区: | 安徽 |
工程名称: |
安徽合肥包河区大圩镇葡萄主题公园道路施工及附属工程监理项目询价公告 |
招标单位: | 包河区大圩镇政府 |
代理单位: | 包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
投资规模: | 0.000万元 |
建筑面积: | 0.000平方米 |
工程简介: |
1 项目名称:包河区大圩镇葡萄主题公园道路施工及附属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BHCG2010-109 项目性质:服务类 2 集中采购机构:合肥市包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3 业主单位: 包河区大圩镇政府 委托单位:包河区大圩镇政府 4 询价文件获取办法:投标人可直接从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下载,无须办理购买或报名手续。凡具备本项目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本项目投标。 6 询价有效期:询价后 180 天 7 报价文件递交地点: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包河区政府北楼531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0年11月22 日16:00,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投标文件接收人:李颖 (电话、传真:0551-3357187 ) 8 标书份数:正本壹份, 副本壹份 密封提交; 9 答疑:书面答疑 10 付款方式:本项目的监理费用以人民币付款,工程施工监理结束后经验收合格,由采购单位(业主方)自行办理项目款项支付、结算事宜。 |
报名条件: |
二、投标人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建设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类有类似道路、桥梁监理业绩 4、该项目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含总监或总监代表),总监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近3年内具备类似道路、桥梁监理业绩; 三、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询价资料(报价文件)内容 1、通过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4、企业简介,企业近3年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拟安排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不少于2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6、投标报价书原件,质量、工期等服务承诺; 7、其他需要说明的。 四、工程概况 1、 该工程位于包河区大圩镇范围内,为大圩镇葡萄主题公园附属工程。 2、监理内容及工期:施工监理内容主要是葡萄主题公园的主支路及附属工程,包括:沥青路长6公里,桥梁一座,涵三座,公厕一座。工期约180天。 3、工程总投资额:800万元。 五、评审方法及废标 1、本次询价活动将采用有效最低价方法评审。 有效最低价法: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包含资格条件、技术指标、服务以及询价过程中对以上内容的补充和修改等)前提下,根据各家报价由低到高排出成交候选人。 如果最低报价或次低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者,且均通过询价小组评审,则采取询价小组投票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2、在询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其他经询价小组一致认定应予废标情形的。 3、询价过程中,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超过市场平均价格,询价小组经评审后一致认定报价不合理的,可以认定其报价无效。 六、投标人报价须知 1、报价采用“金额报价”,报价文件中确定的最终金额为包死价,以后不作调整,成交人最终依据成交金额与采购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2、投标报价应含有所投服务的税费以及监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报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服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面规定的标准。 4、投标人应自行对监理服务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报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5、投标人在本工程中配备的监理工程师,须专业配套,且具有丰富的监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适中、有良好职业道德。投标人为本项目所配备的监理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人(含总监)。 6、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机构须进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监理机构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并受招标人的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具备3年以上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监理现场工作。 7、成交人必须按照项目配备专业人员,根据现场施工情况,保证监理人员每天到场数量,招标人有权根据监理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其增加专业人员,监理单位必须服从,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在工程开工始,成交人必须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将投标时承诺配备的人员及时到位,否则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内。 8、未经招标人同意,成交人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否则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监理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9、监理时间:从签订监理合同,且监理人员进场开展监理工作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结束。 10、投标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询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11、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足够的现场办公和必要的生活用房。 12、我中心一律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报价文件。 13、投标人对本函如有不清楚之处,请及时与我中心或采购单位联系,我们将尽快予以答复。 七、签订合同 1、成交人在收到我中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合同备案前成交人应向我中心出示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如果成交人未按照上款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我中心有权取消该授标。 2、成交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成交合同,双方签订并经采购中心审查备案后生效。 3、采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询价文件及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采购中心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4、合同签订后,成交人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八、其它 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报价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则采购中心均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此前评议的结果,或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报价人被拒绝或被取消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或重新组织采购,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询价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包河区政府采购中心。 |
报名期限: | 2010-11-18|2010-11-22 |
联 系 人: | 李颖 |
联系电话: | 0551-3357187 |
联系传真: | 0551-3357187 |
联系地址: |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包河区政府北楼531室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