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投标资格: |
合格投标人:(一)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项目货物、相应的技术及服务,并在珠江三角洲范围内设有公司或售后服务机构(提供常驻地址)。(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须主动填报投标之前三年内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四)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 1、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2、为同一股东控股的; 3、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参与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登记注册备案,未注册备案的投标人购买采购文件时必须携带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主要资质证明文件,以上证件的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除外)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以上证件原件的扫描电子文档(以PDF文件格式),发到以下邮箱地址:dgmccgzx@sina.cn ,并致电(0769-88232182)确认查收。已经登记注册的投标人只须携带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