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2535540 |
招标类型: | 苗木招标 |
地 区: | 云南 |
工程名称: |
云南临沧LCSFQXCG2015(公)0044:凤庆县林业局冬季核桃造林用苗采购项目二次招标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原公告:更正、补遗或其他相关公告: 一、招标项目名称、数量、简要技术、及供货期要求1、招标编号:LCSFQXCG2015(公)00442、项目名称:凤庆县林业局冬季核桃造林用苗采购项目二次招标3、招标货物主要内容:产品名称技术参数数量备注 二、投标资格要求:(以下资质投标时须提供原件)1、投标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有履行完成本项目能力的投标人;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及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供应商不得超出经营范围进行投标;3、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4、投标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及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5、鉴于本项目的特殊性,为保证我县林木良种的推广,要求使用我县大泡核桃,适应当地的气候种植条件;为缩短苗木运输时间,保证种植成活率,本次采购的苗木运输距离要求不超过100公里;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县内生产的苗木。6、投标供应商应具有相应规模的育苗基地,投标人须提供当地林业部门开据的苗圃所在地及苗木数量证明。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及报名等相关要求:1、公告期: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01月11日。2、报名要求:报名时间:2015年12月22日至12月28日(正常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2:30—5:00报名地点: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报名需带的资料: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请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前来报名,并留一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交报名处备查:(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营业执照;(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及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3)提供当地林业部门开据的苗圃所在地及苗木数量证明。 (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报名时须提供原件);(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报名时须提供原件);招标文件费用:600元/份(售后不退),不办理邮寄,如需电子版本,请自带U盘拷贝。 四、投标保证金递交:1、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01月11日下午17:30时。2、金额:30000.00元,叁万元整。3、形式:现金进账、转账、电汇。4、退还形式:与投标人的递交形式一致。5、开户银行基本情况:账户名称: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凤庆广场信用分社银行账号:5800008334189012财务电话:0883-42628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未送达的。(汇款后凭银行汇款凭证到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投标保证金收据)请各供应商务必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17:30分以前到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厅换取保证金往来款收据,投标保证金的有效凭据在投标时单独出示查验。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递交时间:2016年0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15:00;2、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0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3、递交地点: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号开标厅;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1、开标时间:2016年0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2、开标地点: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号开标厅。 七、信息发布: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将主要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前经常访问《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临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以获取最新信息。 八、各供应商务必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如有变更,将主要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 标 人:凤庆县林业局 地 址:凤庆滇红路北段 联 系 人:范荣华 电 话:13759333691 招标代理: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 话:13529607369联 系 人:李 燕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银河片区银河大道西侧郡城小区1幢 |
报名期限: | 2015/12/22至 201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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