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组织。 3.2投标人须具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等级乙级及其以上资质。 3.3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且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近三年(2013年至今)承担过1个及其以上单项合同金额25万元或项目总投资在6亿元及其以上的类似环评业绩。 3.4企业项目类似业绩:投标人近三年(2013年至今)需具有2个及其以上单项合同金额25万元或项目总投资在6亿元及其以上的类似环评业绩。 3.5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近三年(2012年-201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如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3.6信誉情况: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 3.7省外企业要求:省外的企业须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云环发〔2012〕166号)的规定备案,同时须按《关于加强环评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昆环保通﹝2011﹞404号)的规定在昆明市备案。 3.8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投标企业须自行到检察机关查询自本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记录,包含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于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提交原件。同时,中标人还应按《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进廉洁诚信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昆监管联发【2014】3号)的规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提交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自本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或者有关监督部门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