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545555 |
招标类型: | 设计招标 |
地 区: | 福建 |
工程名称: |
福建金峰镇市政广场公园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二次招标) |
工程简介: |
招标编号:FJZH2012-085
开标时间:2013-03-19 所属行业:其它 标讯类别:省内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招标代理: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业主名称:长乐市金峰镇人民政府 所属地区:福州市 金峰镇市政广场公园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二次招标) 招标编号:FJZH2012-085 1. 招标条件 长乐市金峰镇人民政府的编号为FJZH2012-085的金峰镇市政广场公园工程勘察设计(二次招标)已由长乐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核准金峰镇市政广场公园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事项的批复》(长发改基[2012]17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长乐市金峰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金峰镇市政广场公园工程勘察设计(二次招标); 2.2. 建设地点:长乐市金峰镇; 2.3. 工程建设规模:规划面积约3.5万平方米; 2.4. 投资总额:人民币 220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限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2.5. 招标类型:勘察、计招标; 2.6. 招标范围和内容 2.6.1. 招标范围:工程勘察、可研报告,地形测量,方案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 2.6.2. 内容:金峰镇市政广场公园地形测量,岩土工程勘察,以及广场星光大道,园路铺装、绿化种植、喷泉、庭院灯、小品布置等项目设计;其中施工图设计包括园林景观、建筑、结构、安装等专业工程。 2.7. 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周期:本工程计划于 2013 年 4 月开工,计划工程建设周期 24 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①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②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允许由具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园林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拟派项目岩土勘察专业负责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岩土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3.3. 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4. 企业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勘察单位应根据闽建设[2011]7号文要求备案,应在福建省设立土工试验室(或合作土工试验室),且勘察单位和其签订土工试验合作协议的合作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否则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均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3.5. 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的主要设计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各方及拟派的主要设计人员)均应不属于闽建法[2007]15号文件中从业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 3.6. 投标截止时,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各方均)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 3.7. 投标截止时,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各方均)非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8.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4. 获取招标文件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至 2013 年 2 月 27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 9 时 0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 时 30 分至 4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到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处(地址: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采取无记名方式; 4.2. 招标文件(含设计有关资料)每份售价 150 元,售后不退。 5. 评标办法 5.1.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排序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壹万元。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3 年 3 月 19 日9时30分,提交地点为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处(地址: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 7.2.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担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职称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购买招标文件收款凭证原件到场验证登记。如设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资质证书、个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收款凭证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证明书(均须原件)(其格式见《通用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到场验证登记〕。 7.3.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7.2款要求到场核验登记或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8条规定的包封、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费用 8.1. 招标人公布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为 2000 万元,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为 570400 元,其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和计算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 8.2. 招标人公布的工程勘察收费的上下浮动幅度值为-60%(即下浮60%),勘察费计算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乐市金峰镇人民政府; 地址:长乐市金峰镇人民政府大院内;邮编:350211; 电话:0591-28555829; 联系人:郑主任。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八一七北路89号贤南商厦9层404,邮编:350001; 电话:0591-87526916,传真:0591-87512936; 联系人:郑小姐。 投标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长乐农行金峰支行 帐户名称:长乐市金峰镇会计核算中心 帐 号:1319 1101 0400 0587 3 (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金峰镇市政广场公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 ) 交易中心名称: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地址: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惠航大厦旁) |
报名期限: | 2013/2/21至 2013/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