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693539 |
招标类型: | 设计招标 |
地 区: | 湖南 |
工程名称: |
湖南永州市中心城区2013年度河东五路(逸云路、翠竹路、双洲路、梅湾路、育才路)道路改造工程勘察及设计项目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湖南阳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的委托,现对永州市中心城区2013年度河东五路(逸云路、翠竹路、双洲路、梅湾路、育才路)道路改造工程勘察及设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该项目已经 永城投[2013]70号文批准建设,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永州市中心城区2013年度河东五路(逸云路、翠竹路、双洲路、梅湾路、育才路)道路改造工程勘察及设计项目 2、项目地点:永州市河东五路(育才路、逸云路、翠竹路、双洲路、梅湾路) 3、建设规模: (1)、河东五路情况为:冷水滩区河东逸云路(湘江东路~永州大道,全长1.5KM,宽28m)、翠竹路(湘江东路~永州大道,全长1.6KM,宽32m)、双洲路(湘江东路~梅湾路,长0.4KM,宽16m梅湾路-湘江东路,长1.5KM,宽32m;全长1.9KM)、梅湾路(双洲路~逸云路长,1.53KM,宽14m)、育才路(湘江东路~曲河交通广场,全长3.9KM,宽30m)。河东段路面改造总面积约25万m2,总投资约7000万元; 4、招标范围:(1)工程测量、提交合格的水准点、导线点、纵横断面资料、水泥路面破板调查、管线勘察报告;(2)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概预算,提交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及施工技术服务与缺陷期技术服务。 5、资金来源:自筹。 6、勘察、设计周期:勘察设计工期要求40(日历日),其中勘察15天,设计25天。 7、合同段划分:本工程勘察设计为1个合同段 二、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 2、勘察设计资质要求: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类资质或市政公用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 3、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资料原件),具有道路及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工程勘察分项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资料原件),具有勘察测量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 4、企业近三年没有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 5、本次招标可接受具备上述条件的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条件: 1、报名时间: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17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9:00至 11:30,下午3:00至5:00(北京时间)。 2、报名地点: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河东逸云路1号,永州市政务中心二楼69、70号窗口)。 3、报名条件:有意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标申请人,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其授权委托人必须为项目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企业设计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拟任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工程勘察分项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上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企业类似项目业绩证明、企业简介等资料到指定地点报名。以上资料均要求验原件,其中单位介绍信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留原件一份,其他资料需留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售价每套400元,售后不退。 五、补偿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给予任何补偿。 六、勘察设计费: 考虑本项目仅为路面改造,技术难度较低,勘察设计收费的合理定价勘察费根据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报告进行确定(即80%国标,国标执行计价格【2002】10号文);合理定价设计费根据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报告确定的金额下浮50%(即40%国标,国标执行计价格【2002】10号文); 施工图预算取费根据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报告确定的金额下浮50%(即按湘价服[2009]81号取费计算金额的40%)。 七、评标办法: 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和地点: 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永州市招标投标监管网、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及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名现场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联系人:蒋天益 18607460143 杨先生 13973472858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阳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731-85824318、15973178591 地 址:长沙市韶山南路华翼府15A楼15A24室 |
报名期限: | 2013/5/13至 2013/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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