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号: | 1701507 |
招标类型: | 设计招标 |
地 区: | 湖南 |
工程名称: |
湖南长沙市梯塘路(劳动东路-黄江公路)道路工程设计施工(不含路面)招标公告 |
工程简介: |
梯塘路(劳动东路-黄江公路)道路工程设计、施工(不含路面)招标公告
梯塘路(劳动东路-黄江公路)道路工程已经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发改【2013】12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沙城投国际会展中心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梯塘路(劳动东路-黄江公路)道路工程设计、施工(不含路面) 。
2 、建设规模 :梯塘路建设工程北起劳动东路,南至黄江公路,全长2.15625km,全线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规划路幅宽度为46 m,双向6车道,设计车速40km/h,概算为15137.09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本次招标规模约6000万元。
3 、建设地点:长沙县黄兴镇。
4 、承包方式:设计、施工承包。
5 、标段划分:划分为一个设计、施工承包标段。
6 、质量标准: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国家政策、法规和本项目设计要点、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验收达到合格工程。
7 、资金来源:自筹。
8 、工期要求:本项目设计、施工承包工期为365日历日(包括施工图设计周期以及施工工期,其中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第7天开始计算。
9 、招标范围:梯塘路(劳动东路-黄江公路)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包括路基、路面、排水、管线综合、交通设施、景观及亮化设计等所有项目;全线道路路基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及附属工程等(不包括管线综合、路面、交通设施、景观及亮化工程)项目的施工。
10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279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 、独立法人投标应具备以下的资格条件:
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
1.2 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3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3500 万元的道路工程施工业绩;投标人还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公用行业(道路)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内(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具有1个以上(含1个)市政道路设计业绩;
1.4 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壹级建造师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并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部门颁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无在建项目;
1.5 拟任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道路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1.6 拟任设计负责人具有道路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提供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
1.7 投标人应按照湘建建〔2010〕109号文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拟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湘建建〔2010〕109号文的规定,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岗位证书上注明了单位名称的)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的单位名称一致。省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具的拟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无在建项目证明原件。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1.8 在招标公告发出时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无其它明文禁止参与投标;
1.9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2.1 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均经年检合格;
2.2 联合体由不超过两个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各方应签定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各方应明确其权利义务及本项目授权委托代理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在投标和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3 联合体成员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3500 万元的道路工程施工业绩;联合体成员的设计单位应具有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公用行业(道路)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内(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具有1个以上(含1个)市政道路设计业绩;
2.4 满足上述“独立法人投标应具备以下的资格条件”中第1.4条至第1.9条的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注册在联合体牵头单位;
2.5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都应在投标书和联合体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6 投标人不能既参加联合体又以其独家名义对该招标项目投标,也不能另行组成联合体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 、 本项目类似施工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本项目类似设计工程业绩以设计合同及相关证明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按要求必须具备的上述工程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 。
4 、长沙市以外的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即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于开标前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市场处窗口(咨询电话:0731-88665274)办理《入长施工登记证》(入长施工登记证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若其中标,中标后其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其他相关手续按长住建发[2011]312号《长沙市入长建筑企业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三、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 5 月 16 日起 在 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他资料。
四、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捌拾万元整。
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企业付款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分支机构提交无效):
户 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 号:4300 1792 0610 5977 8899
3 、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以银行到帐为准,在开标时 予以查验,请投标人携带转帐凭证在开标现场备查。
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5 、未按上述1至4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6 、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帐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 “ 梯塘路设计、施工(不含路面) ” 。
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 2013 年 5 月 20 日 17:00 前将疑问上传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在 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及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敬请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1 、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6 月 17 日9:00(北京时间)。
2 、开标及投标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4楼)。
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 、开标时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即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准时参加;省外企业还须法定代表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即联合体牵头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场递交《投标承诺函》原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
七、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八、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
十、 根据长发改 [2013]197 号文精神,本项目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即联合体牵头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信息作为依据,投标人应当及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发改 [2012]816 号)文件规定办理完成长沙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入库工作;库内无相关信息的,将被评审为不合格或计零分处理,具体入库程序请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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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期限: | 2013/5/16至 2013/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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