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编号: | 1823118 |
| 招标类型: | 设计招标 |
| 地 区: | 湖南 |
| 工程名称: |
湖南株洲县南洲新区骨干路网电力系统、绿化、路灯工程设计(三标段)招标公告 |
| 工程简介: |
招标编号:201318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株洲县南洲新区骨干路网附属工程设计已由株发改[2012]339号批准项目新建,项目业主为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代理人为湖南大唐天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本公告已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现分别对株洲县南洲新区骨干路网电力系统、绿化、路灯工程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株洲县南洲新区骨干路网电力系统、绿化、路灯工程设计 2.2 建设地点:株洲县南洲新区 2.3 建设规模:南洲新区骨干路网由南洲大道、渌湘大道二条道路组成,总长11100米,其中:南洲大道长5400米,渌湘大道长5700米。其附属工程设计分三个标段进行招标, 其中第一标段为株洲县南洲新区骨干路网电力系统工程设计;第二标段为株洲县南洲新区骨干路网绿化工程设计; 第三标段为株洲县南洲新区骨干路网路灯工程设计; 2.4 招标内容: 第一标段:完成株洲县南洲新区骨干路网电力系统工程设计,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后继续完善方案,并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竣工结算前的过程服务。 第二标段:完成株洲县南洲新区骨干路网绿化工程设计,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后继续完善方案,并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竣工结算前的过程服务。 第三标段:完成株洲县南洲新区骨干路网路灯工程设计,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后继续完善方案,并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竣工结算前的过程服务。 2.5 三个标段方案设计的设计周期均为20天。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周期待合同谈判时,另行商定。 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一标段: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信誉较好; (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国家电力行业(送电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拟任设计负责人为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 (4)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二标段: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信誉较好; (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拟任设计负责人为风景园林(或相关专业)工程师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三标段: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信誉较好;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照明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拟任设计负责人为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 (4)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各标段具备上述相应条件的单位持以下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四份复印件前来报名:1、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被授权委托人(被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项目拟任设计负责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2、资质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拟任设计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绿化工程的拟任设计负责人提供工程师证和职称证)。注:拟任设计负责人的证件上所注明的工作单位和投标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时,投标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供为其缴纳的近半年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劳动合同。 4、投标单位入围方式全部入围。 5、评标办法电力系统工程拟采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市[2008]63号)规定的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绿化工程拟采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市[2008]63号)规定的百分制综合评估法。路灯工程拟采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市[2008]63号)规定的百分制综合评估法。评标结束后,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再提供2-3套优化设计方案,由株洲县规划局组织的规划专家评审会来确定最终设计方案。本项目三个标段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均不进行设计补偿。 6、报名时间及地点 8.1 报名时间:2013年7月2日至8日止(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时,下午:13:00-17:00时。 8.2 报名地点:湖南省株洲县政务中心招标投标管理局窗口。 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投标监管网同时发布。 8、行政监督本次招标项目接受招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招投标监督机构为株洲县招标投标管理局。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肖功武电 话:13786319999 招标代理人:湖南大唐天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何云云 电 话:0731-22866566-7583 18612689278 传 真:0731-22866077 |
| 报名期限: | 2013/7/2至 2013/7/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