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称《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和进行投诉。提出异议和进行投诉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出异议注意事项
1、根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①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能在3日内作出答复的,相应的截止时间应顺延。
②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或告知解决处理的方法,并认真做好记录后,才能继续进行开标。
③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对招标人答复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二、进行投诉注意事项
1、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投诉权利。
2、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内提起投诉。
3、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格式见附件1):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⑤必要的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2);
⑥投诉经办人授权书及身份证件;
⑦异议及异议答复材料(针对第一项第1条规定事项的投诉)。
4、法定投诉人为所投诉项目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法人当事人,评标专家为个人当事人。
5、法人当事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当事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投诉书须由授权代表或本人提交。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接收:
①投诉人身份不符合第二项第4条规定的;
②投诉事项不具体,难以查证的;
③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④超过投诉时效的;
⑤对投诉问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⑥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⑦属于第二项第1条规定情形的。
⑧投诉书内容不齐全,未按照第二项第3条内容提交的。
7、根据《实施条例》,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评标信息或其它材料作为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予以驳回;此种情形下,投诉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注意事项
①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的要求,完整填写投诉书和递交相关材料,以免因补正这些材料而延误投诉时效。
②行政监督部门以收到符合投诉格式及内容要求的书面投诉文本日,为投诉接收日。
③请务必详细阅读“异议及投诉须知”。
附件1:
投诉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