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建编号:1211004120170048招标备案号:12102017042005设计招标公告(延期)津建交东丽设计[2017]0401(延1)延期原因:一期公告不足三家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静宁高速公路(海河-津滨高速公路段)两侧各100米绿化带工程 已由 天津市东丽区行政审批局 以 津丽审批投[2017]152号 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 天津市丽境绿化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为 113340000 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 受 天津市丽境绿化投资有限公司 的委托,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静宁高速公路(海河-津滨高速公路段)两侧各100米绿化带工程,项目位于东丽区静宁高速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南起海河,北至津滨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为11334万元,总绿化面积1259000平方米。 2.2 工程建设地点:项目位于东丽区静宁高速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南起海河,北至津滨高速公路。 2.3 标段划分与招标范围: 一标段:静宁高速公路(海河-津滨高速公路段)两侧各100米绿化带工程,项目位于东丽区静宁高速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南起海河,北至津滨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为11334万元,总绿化面积1259000平方米。招标方法:概念性方案招标,中标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配合。 2.4 工期要求:2017年05月17日 至 2017年05月23日 2.5 工程质量要求: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 一标段:资质: 设计综合类甲级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 本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2非本市注册的投标人应提供进津信息登记卡。
4、投标报名方式 凡具备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标报名: 4.1投标人可通过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报名。 4.2投标人不能通过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报名时,可携带 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进津信息登记卡、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果联合体报名,请携带联合体协议) 到 只接受网上报名报名。 4.3各投标人均可对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报名。
5、公告发布与投标报名截止时间 5.1本招标项目的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04月21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5.2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17 年 4 月 17 日 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投标报名的投标人超过15家时,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6.2凡投标报名的投标人,请于2017年04月24日至2017年04月28日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 时 30 分 至 11 时 30 分, 下午 1 时 30 分 至 5 时 0 分(北京时间), 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前往 天津市东丽区一纬路四合财富广场A座6012 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6.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人民币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押金(不记利息)。 6.4招标文件需邮购的,另加手续费(含邮费)每套人民币*元。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报名确认函(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和单位介绍信(原件),以及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项目建设单位:天津市丽境绿化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徐继珍(印鉴) 办公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招远路东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202-L 邮政编码:300399 联系人:张伟 电话:84375840 传 真:84375840 项目代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鉴)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公章) 法定代表人:宋志荣(印鉴)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海景广场1号楼A802-804 邮政编码:300210 联系人:董琳 电话:23525032-8087、13012299128 传 真:23301813 日期:2017 年 4 月 17 日 违法违规举报:在工程交易活动中不准任何企业,假借有关领导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扩大本企业的影响,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围标、陪标、串标和借照或挂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举报及投诉受理单位:天津市东丽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负责人:高娜 电话:24392090传真:24392090电子邮箱:donglibiaoban@163.com 受理单位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