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惠民实事工程(重点路段路灯全覆盖)已由三河市发展改革局以三发改字【2017】216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三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现对该项目设计阶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工程名称:惠民实事工程(重点路段路灯全覆盖)设计
2.2、工程概况:工程涉及4条路线的路灯安装,包括乡道黄闵路、乡道杨夏路、马皇线(一中-杨李线段)、平香线(南关桥-武河桥段),共计安装太阳能路灯1846个。
2.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4、设计周期: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
2.5、本次招标的具体内容:按国家、河北省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伴随的技术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或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及以上资质,且在近3年内(2014年7月至今,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为准)完成过与本工程项目特征类似的项目,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24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有效凭证或劳动合同、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近三年业绩。(以上证件均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四套,复印件须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到三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8月11日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00时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三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hebeibidding.com.cn)、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概不负责。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三河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 三河市宏伟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桃园路4号 地址:三河市区鼎盛商贸街北B楼4单元1、3 号
邮政编码: 065200 邮政编码: 065200
联系人:路玉厅 联系人: 季经理
电话:0316-3153023 电话: 0316-3156063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 设计企业资质等要求 |
资质要求 |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或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
营业执照要求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真实有效 |
基本账户开户 许可证 | 真实有效且年检合格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标 段 | 业绩要求 |
1 | 近3年内(2014年7月至今,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为准)完成过与本工程项目特征类似的项目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工程设计分项负责人 | 3 |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 1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专业造价员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
标段 | 信誉要求 |
1 |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2.2 |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有效且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 (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4)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的 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2.3 | 第一信封初步审查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和第3.4.2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账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6)投标人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9)投标人未提供虚假资料; (10)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2.5 | 第一信封 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评份值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 50分 a.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业绩 20分 b.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30分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文件): 40分 c.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8分 d.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10分 e.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6分 f.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6分 g.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10分 |
2.7 | 第二信封 初步评审 | (1)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2)第二信封(报价清单)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投标 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 总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且报价唯一; (4)未修改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如有) |
2.9 | 第二信封 澄清 | 第二信封澄清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拒绝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 (2)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2.10 | 第二信封 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评份值 (3)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 10分 分 h.投标价 10分 分 |
2.12 | 评标结果 | 直接确定中标人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100分) | 评分标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审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a. | 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业绩 | 20分 | 类似设计 项目业绩 | 20分 | 每有一个类似业绩得4分,最多得20分 |
b.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 30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 | 6分 | 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得6分 |
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得3分 |
12分 | 项目负责人每有一个类似业绩,得3分,最多得12分。 |
其他人员任职资格 | 12分 | 每有一人具有高级职称,得3分; |
每有一人具有中级职称,得2分; |
每有一人具有初级,得1分, |
无职称,不得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评分标准 |
c.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 总体设计思路 | 8分 | 招标项目的理解深刻,总体设计思路清晰、详细 | 5.01-8.00 |
招标项目的理解较深刻,总设计思路较清晰、详细 | 2.01-5.00 |
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 设计思路一般 | 0.00-2.00 |
d. | 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 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 对策措施 | 10分 | 措施科学、合理 | 6.01-10.00 |
措施较科学、较合理 | 3.01-6.00 |
措施一般 | 0.00-3.00 |
e. | 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6分 | 设计工程量及计划安排详细合理 | 3.01-6.00 |
设计工程量及计划安排较合理 | 1.01-3.00 |
设计工程量及计划安排一般 | 0.00-1.00 |
f |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 施、进度保证措施 | 6分 | 措施科学、合理 | 3.01-6.00 |
措施较科学、较合理 | 1.01-3.00 |
措施一般 | 0.00-1.00 |
g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 保证措施 | 10分 | 安排非常妥善,能积极、及时配合施工需要,做好协调和验收工作 | 6.01-10.00 |
安排较妥善,能应付施工需要,能基本完成协调和验收工作 | 3.01-6.00 |
安排基本能配合施工需要,但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 0.00-3.00 |
h | 投标价 | 10分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按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清单)通过初步评审及算术性修正后前三名(若不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投标人投标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
每比评标基准价高1个百分点减1分,低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完为止。 |
注:1、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各评审因素评分值合计为 100 分。